2020年4月,L与S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异地沟通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7月在L家中与双方亲属、媒人一同会餐,未提及彩礼。第二天,L向S转账5万元。8月,双方开始同居。后S于2021年3月提出分手。双方因转账性质认定及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按农村习俗举行过彩礼的仪式并书写彩礼单,但给付5万元的事实存在且数额较大,给付时间又发生于原、被告双方父母及媒人均在场的聚餐当晚后的凌晨,而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再结合L为S购买过钻戒、金手镯的事实及L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认定双方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并因此给付彩礼款5万元。现L以无法缔结婚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双方同居7个月,结合生活中的实际花销,S应酌情返还3万元。
S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后语】
对于没有彩礼单风俗习惯的地区或未形成彩礼单的情况,一方主张返还彩礼而另一方否认彩礼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1. 双方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向;
2. 双方对给付彩礼这一风俗习惯是否有共同认识;
3. 给付财物的相对价值大小:应为数额较大的现金或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
ps:部分实践中,对于节日、纪念日等特殊意义的日子中特殊金额的经济往来不认定为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