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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男子醉酒后捡到一部崭新的手机,他随手放进了车头的屉桶里,失主报警后找上

广西南宁,男子醉酒后捡到一部崭新的手机,他随手放进了车头的屉桶里,失主报警后找上男子,要求物归原主,男子却面露难色,说手机丢了,失主非常生气,认为男子没有保管好手机,应负全责,他诉至法院,要求男子按2999的原价赔偿他,结局亮了。 广西南宁的夏夜,闷热又嘈杂。 那天晚上,覃某和几位朋友在路边烧烤摊喝酒,一瓶接一瓶,啤酒混着白酒下肚,人很快就有些站不稳了。夜深散场时,他骑着电动车慢慢往家走,脑子昏沉,眼前的路灯像是在晃。 就在拐进一条小路时,覃某注意到路边的花坛旁,好像有个黑色的东西在反光。他停下车,下意识低头一看,是一部几乎全新的智能手机,屏幕干净,连保护膜都还在。 覃某当时并没多想。 “估计是谁掉的,先捡着吧。” 他顺手把手机丢进了电动车车头的屉桶里,连锁都没锁好。酒精的作用让他判断力明显下降,也没有查看手机里有没有联系方式,更没有想着报警或者交给附近商铺保管。 随后,他把电动车随意停在路边,自己晃晃悠悠回了家,倒头就睡。 而此时,手机的失主陆某,正急得团团转。 那部手机是他前几天刚买的,花了2999元,对他来说并不便宜。 更要命的是,手机壳里还夹着他的身份证——那是为了第二天办事临时放进去的。发现手机丢失后,陆某先是原地找了好几圈,又拨打自己的号码,却始终无人接听。 第二天一早,陆某越想越不对,最终选择报警。 警方通过监控调取发现,当晚确实有一名男子骑电动车经过事发地点,并弯腰捡起了地上的物品。画面清楚地显示,那部手机被放进了电动车前方的屉桶。 顺着线索,警方很快找到了覃某。 面对失主和民警,覃某显得有些局促。他承认手机是自己捡到的,但当被问及手机去向时,他却面露难色。 “我……我喝多了。” “当时脑子不清醒,第二天一醒来,发现手机已经不见了,可能是丢了。” 陆某一听,情绪立刻激动起来:“你捡到我的手机,却不报警、不联系失主,还随便放在车上,现在一句‘喝醉了’就想算了?” 覃某也觉得委屈:“我又没偷没抢,是捡的!我也不是故意弄丢的,是喝多了不小心,凭啥让我全赔?” 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陆某一纸诉状,将覃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按照手机原价2999元进行赔偿。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捡到他人财物后,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覃某在法庭上反复强调,自己只是“临时保管”,而且是在醉酒状态下发生的事情,主观上并无侵占或故意损毁的意思。 但法官并未采信这一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并应及时通知权利人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而覃某在明知手机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既未报警,也未尝试联系失主,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而是将手机随意放置在电动车前屉,并将车辆停在路边后离开。 这种行为,明显未尽到基本的保管义务。 更关键的是,覃某所谓“喝醉了”的理由,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法官指出,饮酒是其自主行为,醉酒状态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最终认定: 覃某对手机的遗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随着法槌落下,判决结果尘埃落定——覃某需向陆某赔偿手机损失2999元。 宣判结束后,覃某沉默了很久。他或许没想到,一次随手捡起、一次“无所谓”的处理方式,最终会让自己承担不小的代价。 而这起案件,也给很多人提了个醒: 捡到东西,不是“先放着”那么简单。 一旦拿在手里,法律意义上的“保管责任”就已经开始了。 酒精不是借口,疏忽也不能免责。 有时候,真正昂贵的,并不是那部手机,而是对法律边界的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