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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离婚证明书"有效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

G与P2011年登记结婚,2015年育有一子。2020年G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主张孩子由G抚养,P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G直接抚养,P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 P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离婚证明书】 本案审结后,G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希望法院能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判决包含了未成年子女信息、财产信息和隐私内容,其在办理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离婚事实的证据的手续时,这些信息和隐私有泄露的风险。因此,G希望法院能出具离婚证明书,只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基本信息,体现出二人离婚的事实,不涉及案件其他具体细节,以免泄露未成年子女、财产信息等隐私内容,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必要性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办理诸如银行贷款、户口迁移、财产登记、子女出国留学等事项时经常会被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书面材料。而目前民政部门仅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发放离婚证,对于诉讼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则不予出具任何证明文件, 当事人只能通过提交离婚案件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以证明其婚姻状况。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除了载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外,往往对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详细记载,包括家庭矛盾、财产信息、子女抚养信息等大量内容,涉及诸多个人隐私。因此,在仅需要确证当事人离婚信息的情况下,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可以有效避免泄露个人隐私。 二、实际可操作性 自2016年以来,包括上海高院、四川高院在内的多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规定,颁布了《离婚证明书开具规范》 《关于加强离婚案件〈离婚证明书〉出具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该机制在实践中运作已较为成熟,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处理婚姻纠纷的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完全可以借鉴兄弟法院的经验做法,为出具离婚证明书制度制定更加成熟完善的做法。 PS: 当事人申请“离婚证明书’,没有时限要求,一方面,在该机制具体建立之前审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如当事人在离婚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及时提出申请,亦可在事后出现需要时,按照相应程序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