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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四大核心内容!《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1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共5章44条,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保护原则及责任体系。《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宣教、巡查与信息上报,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同时,明确每年3月最后一周为“贵州省爱鸟周”、10月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分类分级保护方面,《条例》依据国家、省重点保护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名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名录化保护,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动态监测。同时,对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范畴进行细分,林业部门主管包括154种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种省重点保护动物和600余种“三有动物”。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包括鱼类、部分水生爬行类、两栖类在内的41种和1类水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种省重点保护动物。栖息地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将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条件的,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或建设保护点,这一灵活保护形式十分契合我省野生动物栖息地小规模、分散的特点。同时,要求在栖息地配备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并明确禁止在栖息地实施倾倒废弃物、挖砂采矿、惊扰野生动物等破坏行为。《条例》还对收容救护机构及其职责、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内容进一步细化。

规范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猎捕管理方面,《条例》明确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全面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猎捕的,必须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对省重点保护和“三有”动物,明确猎捕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利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三有”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审批、备案或报告制度;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和可追溯监管。展示展演方面,《条例》要求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该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观众管理,并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条例》还对放生及外来物种引进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完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条例》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猎捕杀害、非法交易、破坏栖息地、惊扰野生动物等行为,区分不同情形规定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措施,加大震慑力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鼓励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活动,构建全社会监督参与的良好机制。

此外,《条例》还鼓励将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强化基层保护约束,这一创新设计既尊重地方传统,也提升了保护工作的灵活性和执行力。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下一步,贵州将从四个方面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全面开展宣传解读。结合“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节点,通过新闻媒体、线下宣讲、进校园进社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细化配套制度措施。围绕《条例》规定,研究制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点设立与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标准和操作流程。督促各地结合实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建立全省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机制,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可操作、能落地。

强化执法监管力度。依托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压实主体责任,清理违规信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以案释法警示作用。

健全协同保护机制。加强与毗邻地区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护、应急处置等协同保护机制,共同做好迁徙鸟类保护、跨区域疫病防控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栖息地修复、野化放归等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