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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

2013年H、Y登记结婚,Y住进H名下的房子。后女儿出生,两人计划购买学区房。为了首房首贷的优惠,计划“假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补偿款做出约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H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Y转款共计294万余元,Y用此款付了首付。其间两人仍一起生活居住。然而,Y拿到房产证后拒绝复婚。H诉至法院请求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裁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H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Y在离婚前多次与H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H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Y与H以及H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 “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Y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判决支持H的诉请。 Y不服上诉,称离婚补偿款是H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非给她买房。 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后进行的多次对话,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离婚协议》是为了达成购房目的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若如Y所述H是为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问其支付,那么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其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遂维持原判。 【后语】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离婚一般包括通谋离婚、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 欺诈离婚: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 在假离婚案件中: 1. 离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假离婚具有真效力; 2. 财产协议并非完全附属于身份协议。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应进行独立考察,需要考察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若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不能做到有效举证,则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