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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评?”吉林敦化,女子的父亲去世后,她收到大哥发来的一段视频遗嘱,老人说遗产留

“难评?”吉林敦化,女子的父亲去世后,她收到大哥发来的一段视频遗嘱,老人说遗产留给儿子,不给女儿,因为女儿赡养质量特别次,特别差!女儿不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据闽南网1月13日报道,老人临终前录下视频遗嘱,却惹出了继承纠纷。 辛女士的老父亲辛老伯去世后,她还没有走出悲痛,就收到了大哥发来的视频,这段视频可不一般,是老父亲生前留下的视频遗嘱。 辛女士看完视频后,整个人都崩溃了,老父亲竟然取消了她的继承权。 原来,辛老伯有三个孩子,老大是个女儿,剩下是两个儿子。 2025年11月份,辛老伯永远的的离开了人世,却留下了一段视频遗嘱。 辛老伯在视频中说,我把我手里的剩余的现金留给两个儿子,大儿子辛某乙,二儿子辛某丁。 理由就是辛老伯觉得大儿子、二儿子孝顺自己,对自己好。 但是,辛老伯还特别说道,我有个姑娘在赡养我期间,质量特别 次、特别差,让我身体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结果,害得我卧床不起。 因此,取消了大女儿的继承资格。 该视频遗嘱中,不包括大儿子,还有5个见证人在现场。 大女儿辛女士收到视频后,心里是崩溃的,对于视频遗嘱自然是不服气的,都是他的孩子,凭啥遗产都给两个儿子,不给自己? 于是,辛女士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份视频遗嘱无效。 有人说,赡养质量特别差,不能就笼统的一说,应拿事说明,有的人对他再好也不说好,有的认为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给财产,拿这当说辞。 也有人说,自己的财产当然自己决定处理,订立遗嘱时只要没有受到威胁或者欺骗,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行,有几个人知道法律有这么多规定?个人觉得遗嘱应该有效。 还有人说,有时最孝顺的也是那个不受宠的,我是女儿,再怎么对父母好也没用,他们对弟弟就是骨子里的好,可惜弟弟是宠坏的孩子,不会对父母好的,所以我父母现在才对我好一点,就是想着以后让我照顾他们,唉! 那么,对这份遗嘱,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遗嘱见证人的核心作用是“中立监督”,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非他人胁迫或操纵。 本案中,五名见证人中: 两位是辛老伯的“家中长辈”(第三顺位继承人),属于潜在继承人范围; 小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女友因与小儿子存在亲密关系,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仅邻居一人符合中立见证人资格。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法律,利害关系人参与见证会破坏遗嘱的公正性,可能导致继承人互相串通、伪造遗嘱内容。 另外,视频中,除了大儿子,以及那5位见证人,都没有面向镜头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录制时间,也存在问题。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视频中未说明录制日期,比如“当日是2025年X月X日”。 法院无法判断遗嘱是否在辛老伯去世后被伪造。 如果,辛老伯曾多次立遗嘱,缺乏时间记录会导致无法确定哪份是“最终有效”的遗嘱。 第二,五位见证人未在视频中说明姓名、身份。例如“我是大儿子的朋友”“我是二儿子的女友”,但仅通过画面无法确认他们是谁。 见证人未在视频中说明姓名、身份,法院无法确认其合法性。 因此,法院认定见证人资格不合法,直接导致遗嘱因“形式要件缺失”而无效。 立视频遗嘱务必“露脸+报身份+说日期”: 见证人需面向镜头清晰说出:我是XXX(姓名),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报出当时年月日。 立遗嘱人也需说明:我是XXX,今天立此遗嘱,内容如下…… 见证人需要避开“利害关系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子女、女友/男友等均不可作为见证人等,作见证。 应该选择邻居、社区工作人员、医生等无关第三方。 最终,法院判决:该视频遗嘱无效。 那么,遗嘱无效,大女儿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得老父亲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无效后,辛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有权继承。 但辛老伯遗嘱中说大女儿未尽到赡养义务,那么,若两个儿子需提供证据证明大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份额,而大女儿则少分,或者不分。 最后,家人之间,爱与尊重远比财产分配更重要,亲情不应被金钱衡量,和睦相处才是家庭最珍贵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