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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摄像头侵害邻居隐私拒不拆除广西金秀一村民安装的摄像头被强制拆除

近年来,不少人出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会在自家房前屋后安装监控设备。如果监控设备监控“越界”,邻居能否要求拆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执行了一起因安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拆除了侵犯申请执行人隐私权的摄像头。

宁某与新某系同村村民,两家房屋相邻而建,宁某在大门外墙、二楼窗台安装了可调整角度的摄像头。新某发现宁某家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自家房屋大门、院子及卫生间等隐私空间,要求宁某拆除。由于两家此前存有积怨,宁某拒不配合。无奈之下,新某诉至金秀法院。

新某认为,宁某故意朝着自家房屋方向安装摄像头,导致自己及其家人的出行情况及生活行动均在其监视之下,严重侵犯了自己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宁某应当拆除摄像头。宁某则表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关注家中老人出行情况和监控周边环境安全,无意窥探原告及其家人的隐私,不同意拆除摄像头。

为更好地查明事实,办案法官到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在原告房屋内,可以看到被告安装的两个摄像头拍摄方向指向原告房屋,拍摄范围覆盖原告房屋大门、庭院、客厅。但被告坚持认为摄像头并未拍摄到原告家,并在办案法官多次要求提供监控画面予以确认时拒不配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自家房屋安装可调整角度的摄像头,拍摄范围覆盖原告家多个场所。被告可以通过实时监控记录窥视原告家中成员的出入、来访和生活动态等信息。这些信息与原告的私人生活习惯、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属于原告的隐私权范畴。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对原告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构成实际妨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拆除案涉摄像头,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且日后重新安装摄像头时不得拍摄到原告房屋。

判决生效后,宁某未按期拆除摄像头,新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新某一家的隐私信息被监控摄像设备长期记录,法院在督促宁某主动履行拆除义务被拒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将案涉摄像头拆除完毕。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近年来,监控设备在居家安防领域被广泛运用,但是监控设备的安装不能随心而为,一旦越界,监控设备就有可能成为侵权的工具。

对于居民而言,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从是否拍摄到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方面进行考量,将监控设备安装在不涉及邻居隐私信息的方位,“护安全”更应“重隐私”,确保监控设备的使用合法合规。此外,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扶,当出现纠纷时,要换位思考,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共同营造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记者吴琪通讯员苏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