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经营者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仿冒某博物馆享有著作权的毛绒玩偶,通过自行采购原料,委托加工生产并销售,涉案销售额达15万元。近日,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这家网店卖的这款毛绒玩偶是假冒的,我们没给这家店铺授权过。”2023年7月,某博物馆工作人员报警,称其朋友在电商平台以正品五分之一的价格购得该玩偶,而这款玩偶是博物馆自主研发的文创产品,仅通过官方渠道销售,任何第三方店铺售卖的均为假货。
立案侦查后,警方通过追踪电商平台数据等,很快锁定了网店实际经营人李某,并掌握了其生产销售仿冒玩偶的完整链条。李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李某交代,因见该玩偶在网上销量较高,他便决定仿制售卖牟利。他先是购买了正版玩偶,通过拆解研究明白后,从批发市场采购了相似度较高的毛绒布料和填充棉,并联系不同的小作坊,分别委托加工完成刺绣图案、裁剪缝纫等工序,最后由他完成手工填充和包装。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该仿冒玩偶的销售额共计15万余元。
2025年6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该案移送至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何未取得博物馆授权就擅自生产销售?”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交代说,看到这款玩偶在官方网站的销量很高,就想着直接仿制,在“风头紧”的时候曾主动将玩偶下架过一段时间,因着急清库存就又重新上架售卖,不久后就被人举报了,“我知道侵犯了博物馆的知识产权。”
经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专业鉴定,认定涉案毛绒玩偶与某博物馆正版毛绒玩偶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该作品的复制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仿冒毛绒玩偶,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审查起诉期间,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9月1日,虎丘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