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土地流转与征收的初始争议
2002年,启东市近海镇农户陆锦康和高忠礼与镇人民政府签订《近海镇农户承包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陆锦康将1.02亩、高忠礼1.76亩集体耕地以租赁形式流转,期限至2006年,约定每年每亩补偿880元,征地时按文件支付青苗补偿费、安置费等。这份合同引发了后续争议。
2004年6月,江苏华某药业有限公司占用公益村4组43.01亩土地建厂房,含陆锦康户流转的1.02亩、高忠礼户流转的1.76亩。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当时补偿标准为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土地补偿费9600元/亩(个人分70%)、劳力安置费8400元/亩(个人分70%),判决称陆锦康户扣除农税后实领15248元。但陆锦康、高忠礼等当事人明确表示,仅2002年收到过租金,2004年未获任何补偿,双方就“补偿是否实际发放”各执一词。
2015年启东市政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2016年陈某代表家庭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7年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总面积1.08亩分三块,原出租的1.02亩未纳入。农户质疑确权时未获告知,相关部门未予确认并扣除2017年已转国有土地二户的面积,直至2020年才知晓土地被征收全貌。
2017年7月,江苏省政府以苏政地批复,将近海镇公益村等9.5907公顷农用地转为国有;8月原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以启土建征通知,明确公益村4组征地0.163公顷、应安置3人,陆锦康原1.02亩、高忠礼0.58亩,在征收范围内。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苏自然资公开告知答复书显示,2004年无相关征地批准文件,与所称的“2004年已完成补偿”在程序依据上存在需要厘清之处,进一步引发了农户对征收程序合规性的关注。
二、发展:社保名额争议与权益受损诉求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是另一核心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明确,2020年第10批次征地涉及310名农民,需社会保障资金2564.5293万元,由市铁路指挥部、财政局分别承担70.334万元、2494.1953万元,资金划至江苏银行某支行的被征地农民保障专户,为农户争取社保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但社保名额的分配过程与结果存在争议。据村民反映,2020年5月村干部通知3个社保名额以“摸卷”确定,仅用两次便敲定结果。当时村书记未说明分配依据和文件,仅要求交费且无发票,多数村民未参与,仅5人报名。后经查询,被占土地归属高忠礼、陆锦康、包正芳三户,但陆锦康、高忠礼等被征地农户未获相应社保名额。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明细汇总表》显示,3个名额归施某、吴某、冯某,每人补偿安置费1.7万元、财政补助7.474万元,合计27.522万元。当事人称,时任村书记韩某将名额以6.5万元/人转卖给队长三兄弟,共计19.5万元,后经上诉交由现村书记保管,其余名额去向不明;且韩某私自领取27.522万元失地保险金,相关部门未提供被征地村民领取有效依据。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社保名额应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户,分配需公开公正。此次分配在方式上未体现足够的严谨与透明,且收费未提供有效法律文件与凭证。根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社保名额应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户,分配需公开公正。而实际情况是,被征地农户未能享受到相应待遇,这与政策规定存在差异,农户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三、经过:维权之路的波折与各方回应
为维护权益,2022年10月陆锦康、高忠礼户向启东市政府邮寄《申请书》,请求履行社保安置及支付补偿职责,未获满意答复后提起诉讼。一审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未支持诉求;二户上诉至江苏省高院,在政府未答复,而且没有开庭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为“2004年已领补偿,2017年征地不包含确权地块”。二户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裁定驳回,认可一、二审事实认定。
诉讼期间,农户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2022年9月公开告知,答复提供了2017年征地相关文件,但明确2004年供地方案、征收红线图不存在,反映出2004年可能缺乏完整的征地批准文件,这与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之间存在不一致、项目矛盾之处,令农户难以理解。
诉讼受阻后,二户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2024年9月苏检行监通知书受理该案,但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理由与法院一致。但农户所反映的程序问题,在决定中未见具体说明。
后续二户向最高检信访,2025年7月7日最高检短信告知,江苏省检察院已审查终结,依规定不再受理,有新证据可向法院反映。农户方提交了租赁合同、信息公开答复、判决书、村民证明等多项证据。其核心诉求经由上述法律程序审理后,最终未获得司法机关支持。
四、思考: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正义。从启东农户维权事件可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环节仍有亟待完善之处:租赁合同明确的权益未完全落实,补偿发放、土地确权、社保分配等关键环节存在争议,核心症结在于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相关法规明确,土地征收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足额支付各项补偿,社保名额应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户且分配透明。但在此次事件中,社保名额的具体分配方式、程序与政策要求的公开公正原则存在差距,导致被征地农户未能享受到应有待遇。这种情况不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影响了农户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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