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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离婚损害赔偿认定

J与H于2016年登记结婚,H同年生育一子Y。经亲子鉴定J并非Y的生物学父亲。2019年H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一年六个月。H被逮捕后,Y一直跟随J及J父母共同生活。J称因其并非Y的生物学父亲,身心受到严重打击,遂提诉要求离婚,H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返还抚养费。 【裁判】 淄博高新区法院:夫妻—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J既非Y的生父,亦无其他法律上的拟制父子关系,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Y为其亲生子并进行抚养,利益受损。 H作为Y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其因J的抚养行为免予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由此获益。J可参照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请求予以返还。Y现已4周岁,H人狱后Y一直跟随J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其非J亲生子一事不可避免会给J 造成精神损害,J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但 要求的数额过高,结合H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相关案件事实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后语】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欺诈性抚养源于女方婚内与配偶以外的他人生育子女,同样属于严重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情形。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演进 原《婚姻法》在01年修改时规定了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其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一概括性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赋予了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合理自由裁量的空间。 二、适用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性质上来看系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适用时应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PS: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