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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分居两地,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L、C系夫妻, CC为二人之子。CC、ZZ于2015年2月订婚,2016年1月婚礼,2017年1月登记。订婚前两天,L向ZZ汇款100万元作为彩礼。7天后ZZ将本息合计10000058.33元又汇给L。 2015年9月,ZZ开始读研,至2018年6月,主要在北京居住生活。期间CC去北京看望CC数次,ZZ也有在法定假期反悔杭州,还曾同去日本、马尔代夫旅游。2017年6月ZZ怀孕。 因双方聚少离多。2018年4月CC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8年7月判决离婚。2020年4月,ZZ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L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理财款本金100万元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于ZZ在校读书期间登记结婚,且登记结婚发生在彩礼给付后,由此可见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对婚后“聚少离多”的状态有一定预见并表示接受;双方虽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但双方均曾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不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形。 【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属于应当反悔彩礼的情形。共同生活状态是认定彩礼返还的重要考量因素。常见的实践做法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个案中,应结合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予以比较分析。客观上审查共同生活的事实,主观上考察双方在缔结婚约、登记结婚时对婚后共同生活状态的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