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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父亲离世,留下生病的女子,父亲生前托付亲姐姐们照顾她,可姐姐们都不愿意,父

北京,父亲离世,留下生病的女子,父亲生前托付亲姐姐们照顾她,可姐姐们都不愿意,父亲只好委托保姆帮忙照顾她,一照顾就照顾了20多年,这个时候外甥却跑了出来,要求做她的法定监护人,女子怀疑外甥另有所图,她只知道保姆是真心待她的,于是她做了一个决定,把自己的遗产给了保姆的孙子。 王红英的父亲,他躺在病床上,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了,他看着生病的小女儿,根本无法独立生活,他非常担忧,没有了他的呵护,小女儿该怎么办呢。 老人想起了小女儿的姐姐们,如今,能照顾小女儿的,也就只有她的姐姐们了,他委托工作单位,找这几个姐姐协商,将小女儿的姐姐们叫回家,想把小女儿委托给她们,好让他安心离去。 可是姐姐们都推脱了,她们各诉各的苦,各说各的难,大家都说没有能力多照顾一个人。 老人看着自己的这几个大女儿,一个个对小女儿都没有半点同情心,他切齿痛恨,心里直替小女儿感到可怜。 这个时候保姆李慧出现了,李慧已经照顾他多年,对他,对小女儿王红英,都非常好,两人就像姐妹般相处。 看到善良有爱心的保姆,老人决定,让李慧继续照顾生病的小女儿。 老人没有看错人,李慧自从照顾了王红英之后,王红英重新感受到了生活的美好。 李慧真的就把王红英当做妹妹了,一照顾就照顾了20多年,这20多年来,李慧不仅把王红英的一日三餐安排得营养均衡,还把王红英的生活起居,安排得温暖有加。 这些年来,只要王红英说自己不舒服,李慧就马上照顾她,冷了给她添衣,给她温暖。 生活有不方便,她就无微不至地照顾,即使她耳背,李慧也会在她耳边聊家常,让她的生活多姿多彩。 偶尔王红英也会情绪不好,李慧也会陪她到处去散散步,直到她平复心情。 王红英生病要复查,比较麻烦,她也不厌其烦,带着王红英去看病。 这20多年来,李慧早就不是父亲留给王红英的保姆,而是留给她的一个亲人,是她活下去的希望,她只想和李慧一起,平平静静地过完这一生。 可20多年后,王红英早已经和姐姐们疏远了,这个时候,一个外甥却找到了她,要成为她的法定监护人。 外甥的出现,打搅了王红英和李慧的平静生活,两人怎么也没想到20多年之后,会有亲戚出来干预她们的生活。 外甥话不多说,只要求成为小姨的法定监护人。 他的出现,却让王红英感到人心叵测,如今她年老了,身上也有一定的积蓄,外甥的出现,并没有让她感到亲人般的温暖,反而让她有了疑心。 外甥要做她的法定监护人,到底是真心想待她,还是另有所图,王红英不得不考虑。 当然王红英没有忘记李慧的恩情,20多年来,她早就把李慧当成世上唯一的亲人。 如今外甥的出现,让她意识到,她的财产正在被亲戚虎视眈眈。 如果她不早一点做出决定,或许她的遗产就会落入所谓的亲戚手上,她就无法报答李慧的恩情。 20多年来,李慧20多年如一日地对她好,若没有真心,李慧作为一个保姆肯定是做不到的。 她感受了20多年的真心,李慧也付出了20多年的精力,她不能忘恩负义。 现在她还清醒,她就想在自己清醒的时候,安排好自己的后事,她一分钱都不想留自己的亲戚。 20多年来,姐姐们和外甥们都没有来照顾她一天,却在这个时候想来要遗产,她不能让他们如愿。 于是她做出一个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和李慧一起合买的房屋的份额,赠与给李慧的孙子。 王红英说,趁着自己还清醒,由谁来照顾她,她有选择权。 她立了遗嘱,也顺利将自己的遗产给了李慧的孙子,她也平静地走完了自己的一生。 然而她离世之后,姐姐还是来抢遗产了,姐姐说妹妹生病,其实就是患有精神疾病,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她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实际上王红英在立遗嘱的时候,人是清醒的,并且还和工作人员有交流,她立遗嘱之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而她把遗产留给李慧的孙子,这也是她的真实意愿,遗嘱是有效的。 既然把遗产赠与给保姆的孙子,这是王红英的真实意愿,那么就应当尊重她。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父亲离世留下孤独无助的妹妹,这个时候,姐姐们多少都应该搭一把手,可是姐姐们都没有管她,没有照顾过她一天,却要她的遗产,这真的说不过去。 姐姐们的行为也不利于家风建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正是她们对妹妹的冷漠,让王红英看清了她们,也更让王红英看清了谁是真心待她的。 那么你对这些亲戚有何看法呢?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06
用户10xxx06 17
2026-01-10 22:08
做得对
老K
老K 9
2026-01-10 21:39
人性之险恶,已不是文字能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