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给很多现实中的难题划了重点。无论是恋爱中的花费、还是谈婚论嫁时的彩礼,裁判规则变得更清晰——既尊重感情中的自愿付出,也坚决反对借婚姻谋财。
这几类情况,现在有说法了:
1⃣恋爱期间的日常转账和消费→不用退
刘某在同居期间多次给张某转账,双方互有金钱往来,也共同生活消费。分手后刘某要求全部返还,法院认为这属于“情谊行为”,不应由司法过度干预,不予支持。
2⃣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可部分返还
赵某为结婚给李某15万元买车,后两人分手,婚没结成。法院认定购车款属于彩礼性质,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车辆实际使用等情况,判决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3⃣“闪婚”后迅速离异、缺乏共同生活→彩礼全额返还
郑某与吴某认识3天就结婚,吴某收彩礼后仅10余天便离开,并拒绝共同生活。法院认定此举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虽已登记结婚,仍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吴某需返还全部彩礼。
4⃣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可不返还彩礼
王某与孙某未办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分手后王某要求退彩礼,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彩礼用途及子女情况,判决不予返还。
总结一下:
法律鼓励真诚的婚姻意愿,也警惕彩礼被异化为“婚姻价金”。彩礼是礼,不是债;婚姻是约,不是买卖。
愿每一份付出都被真心以待,每一段关系都回归本来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