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日报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回应新情况新问题。
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此次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相关案例还对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作出区分。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法院裁判显示,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最高法表示,将继续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