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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农村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认定

A与B系夫妻。x、y、z系A与B的子女。 91年B取得《个人土地登记申请书》后,在该土地上建房,但未办理产权证。95年B去世后,A将房屋卖给同村村民C,价格14万元。C当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入住至今。 04年C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A协助其房屋过户。A称其只有部分产权,且卖房未经子女同意,故拒绝协助过户。后C撤诉。现A也去世,x、y要求C返还上述房屋未果,诉至法院。C提出反诉,要求协助过户。 【裁判】 惠山区人民法院: 1.房屋系婚后建造,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C已付款,A已收款并交付房屋,故合同已成立;且C为同村村民,符合建房条件,具备购买本村宅基地及房屋的资格;买卖系A和C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A未经B的法定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系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3.因B已去世,故C认为A有权处分并与其磋商购房,符合农村交易习惯,并无过错;而农村房屋登记普遍不规范,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出卖给C后客观上亦无法过户,但A已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一并交付,C已实际居住多年,x、y、z主张返还,违反诚信。 4.支持 C反诉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 x、y、z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后语】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符合以下条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转让,标的物登记或交付。 一、无权处分的认定 1.认定不动产公示/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通过查看不动产的公示信息确认物权,在这此情况下物权变更,登记人自然有权处分,非权利人的处分必然是无权处分。 2.推定不动产公示或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为权利人。如登记错误或者未进行公示登记,真实的权利人可通过确权诉讼等方式确定真实的权属。当确权诉讼确认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符时,登记权利人也属于无权处分。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善意。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认定为善意。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合理价格转让。判断是否合理,应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 数量、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 3.标的物登记或交付。这是能否善意取得的关键。 PS: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的,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农村房屋 法律常识 物权法 配图:小松鼠(AI水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