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S驾驶其车辆行驶至某市场时,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车辆被水淹,发动机严重损坏。Q保险公司认定为水淹车,提醒S不要二次启动车辆。经法院委托,做出车辆评估报告,认定车辆发动机损失价值为25.59万元。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475844元。
Q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六条载明,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辆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车辆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那么,本案中车辆行至积水路面导致发动机进水,Q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双方对条款有争议,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第四条(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出现两种对双方相反和截然不同的解释,理应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因此判决Q保险公司给付S车损及评估费25.94万元。
Q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发动机涉水险属于附加险,S知晓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人免责清醒,又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一审判决不当。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S的诉讼请求。
S又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同意二审法院裁判意见。
【后语】
1.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不等于就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整体条款共同构成,对当事人争议的条款,通常理解只能做出一种解释即“因暴雨造成车辆除发动机进水损失意外的其他损失为车损险承包范围”。本案不宜简单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否则,将造成保险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附加险条款形同虚设。
2. 本案中,暴雨条款和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暴雨”和“遭水淹、涉水行驶”属于不同事件,两者同时出现时,应判断何种事件是造成损失的决定性因素。若车辆在行驶途中突遇暴雨,强降水大大超出积水除涝能力,只能涉水行驶,最终导致发动机进水,则暴雨是社会行驶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事故;若车辆行驶在暴雨过后的积水路面,由于驾驶员的不当操作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本案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宋某判断失误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有积水的路面,存在重大过失。
总结:不仅要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时,看清楚保险责任条款,也要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