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于95年结婚, 13年离婚。95年生一女,04年通过s管婴儿生子M。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均随L生活,G每年给付其女抚育费2万元、其子抚育费1万元。G离婚后仅支付女儿部分抚育费,从未支付过M抚育费。2019年G以M非其亲生子,L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造成G精神损害为由起诉要求L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DNA检测报告显示案外人W与M存在亲子关系。
L辩称, G在提交s管婴儿的jy时自行调包。L提交病历、病案记录等材料,反映了共同在医院进行手术、产检及分娩的全过程。
【裁判】
滨海新区法院:L提供的书证为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判决L赔偿 G精神损失并返还M抚养费。
L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L提供的材料客观反映了L与G共同在医院进行s管婴儿手术、产检及分娩的全过程,能证实L的主张,依法予以采信。G提交的DNA检测报告能证实案外人W与M某存在亲子关系,但G未能证明L如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他人生育的过程,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就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G诉讼请求。
G申请再审,被驳回。
【后语】
人工授j尚未运用到人类生殖领域时,婚生子女经亲子鉴定被证实非丈夫亲生,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即可证明女方违背忠实义务行为。但人工授j和s管婴儿截断了从这一因果"锁链”,经验法则推定已不再适用。
一、人工授j子女非亲生&妻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不存在必然联系
通过s管婴儿所生子女非丈夫亲生,可能情形:双方一致同意使用其他人的j子;医院错误使用他人jz;丈夫单方面使用他人jz;s管婴儿过程中妻子与他人发生x.行为受孕。前3种情形中,妻子并未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二、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三、丈夫可通过妻子所生子女与s管婴儿手术无关来证明妻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丈夫可通过妻子在s管婴儿手术期间同他人发生x.行为受孕的证据,证明非亲生子女与s管婴儿手术无关,进而证明妻子存在过错。同时,若医院冷冻保存有剩余胚胎,可对剩余胚胎进行亲z鉴定。
妻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明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使丈夫认为是婚生并承担抚养义务,丈夫可基于欺诈性抚养关系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若造成了精神痛苦和损害,还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