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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女子在饭店打工,看到店里经理的亲弟弟骚扰一女同事,摸人家手,女同事报警

河南郑州,女子在饭店打工,看到店里经理的亲弟弟骚扰一女同事,摸人家手,女同事报警后,女子和同伴给女同事作证,不料,女子回宿舍发现门锁换了,有钥匙却进不去,女子和同伴怀疑被经理针对了。经理却说:我同事丢东西了,是你们把人家行李箱拉走了。女子解释说,我们怕被报复,拉错箱子了,但我们的贵重物品全在宿舍里呢,可进不去啊?双方协商结果令人意外。 据小莉帮忙1月6日报道,两个女生进不去宿舍,怀疑被经理针对了,她们找到记者求助。 (为了方便阅读,事件人名为化名) 小婷和同伴和记者一起回到宿舍敲门,可始终没人回应。 小婷无奈的说,我们还在工作呢,可我们开不开门,有钥匙,可宿舍门换了锁也没办法进去,这么冷的天,让我们去哪里啊? 事情要从头说起,小婷在一家饭店打工,老板给他们员工租了宿舍供他们居住。 一天晚上,小婷和同伴看到了经理的弟弟,也就是她们的男同事在骚扰一个女同事。 男同事去摸女同事的手,吓得女同事躲开了,可这个男同事没皮没脸的,还上前去摸人家手。 没想到,这下惹怒了女同事,她直接报了警。 小婷和同伴看到了这一幕,在女同事报警后,她俩给女同事作了证。 做完这一切,小婷和同伴忽然意识到自己可能得罪人了,怀疑被经理针对了。 小婷同伴说,毕竟我们举报的是人家店里经理的亲弟弟啊。 两人一合计,可不敢住在宿舍了,无奈之下,两人去宾馆对付了一宿。 可当小婷和同伴第二天晚上回宿舍时,发现门锁被换了。 小婷说:“我觉得我们就是被针对了,不然怎么连宿舍的门都进不去。” 小婷和同伴也没办法了,有钥匙去进不去宿舍,她们只好求助记者。 记者联系了经理,别说,经理还真出面了。 记者先确认了小婷所说饭店里有男同事骚扰女同事后,小婷和同伴帮忙作证了,这个男同事是否是经理的弟弟? 经理表示,是,是有这件事。 但是,对于小婷所说被针对一事,经理表示真的没有。 那么,问题来了,小婷和同伴为女同事作证后,第二天晚上为啥进不去宿舍,宿舍门锁为啥被换了呢? 经理解释道,确实换锁了,因为我们的同事跟我说她东西丢了,丢了一个行李箱,人家找不到了,就是小婷她们拿走了啊。 这件事,经理以“丢行李箱”为由换锁,需先明确小婷和同伴的行为性质。 是否构成盗窃呢? 盗窃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 小婷称“拉错空箱子”,如果属实,就像她所说的箱子无贵重物品、无故意隐藏行为,则不构成盗窃,可能仅属“误拿”行为。 就算小婷误拿箱子,经理也无权单方面换锁限制其居住。 宿舍使用权基于劳动关系或租赁合同,经理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不是剥其夺居住权。 如果,行李箱确属他人所有,小婷应返还并道歉,但经理仍需恢复其宿舍使用。 小婷对此作出解释,因为当时着急走,害怕他们有报复行为,着急走的时候拉错箱子了,但是,箱子里什么都没有,就是一个空箱子。 不过,小婷表示,我们的那些贵重物品,什么电子产品,充电器、床铺什么的,都在宿舍里面。 原来,双方之间有些话没说清楚,可能造成了误会。 小婷和同伴事发当天不辞而别,拿错了行李箱,也造成了对方误会。 此事中,小婷和同伴因作证举报经理弟弟的骚扰行为,被换宿舍门锁导致无法进入,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首先,宿舍是员工的生活空间,经理未经合法程序,比如通知、协商,就擅自换锁,导致小婷和同伴无法正常进入宿舍,可能侵犯其隐私权及居住权益。 即使像经理所说“同事丢行李箱”才换锁,也需提前告知小婷并核实情况,而非单方面剥夺小婷和同伴的居住权。 另外,经理换锁行为,如果能被证实为报复,则构成侵权,小婷和同伴可主张赔偿,工资需按约定支付,否则可依法维权。 最后,记者问经理,那小婷她们可以进宿舍拿东西吗? 经理表示,可以。 小婷和同伴拿出一张离职报告,当场提出要离职。 双方当场签了字。 记者问经理,小婷她们的工资啥时候发? 经理表示,15号,公司发。 目前,小婷所说男同事骚扰女同事一事,民警已经介入,后续需要根据调查结果才能下定论。 但小婷和同伴已经离职,这事也算告一段落了。 有人说,有些事情会向坏的方向发展,就是这样造成的,毕竟她们是姐弟,有些事是不可能偏向别人的! 事情闹到这种地步,还是早点离开吧,就算避坑吧!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