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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一公司人员,受贿466.5万元被公开审理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

被告人高某,原担任某公司采购部系长职务,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庭审现场,某公司部分员工,以及5家供应商等共计34名相关行业从业者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某有限公司采购部系长等职务便利,为某工程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扩大公司业务量、费用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某、李某等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466.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来源/茅箭区人民法院

编辑/一楠、韩晓玲责编/国华终审/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