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周*,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麻涌大队(联系人:马警官,联系电话:0769-88224466)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个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麻涌大队
2026年1月8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
罚
法律依据
1
周*
452723********4037
2025年5月5日5时10分,周*驾驶****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粤BA**850轻型封闭式货车在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与川槎东路路口东往西方向施1625: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的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拟记6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