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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物业以业主没交物业费为由,不让业主的车进入小区,业主堵住小区车辆入口,

河南郑州,物业以业主没交物业费为由,不让业主的车进入小区,业主堵住小区车辆入口,6次报警后,民警不但没立案,反而对业主进行强制传唤,强行带走时致其3根肋骨骨折。业主认为民警的行为违法,两次行政复议均被驳回,业主一气之下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民警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业主报警后派出所不立案的行为也违法,要求予以纠正。 2015年,业主黄先生的黄标车因政策淘汰,他将车辆移交给了社区,得到了社区500元的补贴,社区曾口头承诺,其余部分以终身免物业费的形式补偿。 没想到,2021年小区老旧改造后,引进了新物业,新物业不承认此前社区对黄先生终身免物业费的承诺,因没书面凭证,黄先生也没办法证明社区此前对他的承诺。 从2021年至2024年,黄先生一直没有交物业费。2024年11月,黄先生因房屋装修,需要车辆进小区搬送物品,因没交物业费,物业多次阻拦他的车辆进入,后来车牌后被物业拉黑。11月24日晚上,黄先生因车辆进出问题,再次与保安和物业发生争执。 当天晚上6点多,保安和物业不让黄先生的车辆进小区,黄先生将车停在小区唯一的车辆入口处不挪车,导致其他业主的车也没办法进小区。双方僵持不下,黄先生选择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经了解情况,发现是黄先生没交物业费和停车费引起的。 民警劝黄先生挪车,黄先生拒不挪,物业又不肯与民警协调。民警协调不成后就离开了。此后黄先生又多次打报警电话,晚上10点左右时,刘寨派出所民警再一次出警。黄先生前后打了6次报警电话。 这一次,黄先生还是拒不挪车,不配合民警执法,在民警两次警告后,民警对黄先生使用辣椒水,并将其强制带离了现场。在强制带离过程中,黄先生受伤。第二天从派出所出来后自行前往就医。医生检查后发现,3根肋骨骨折、皮肤有擦伤,黄先生在医院治疗近20天才好转。 后来民警称,黄先生11月24日晚堵小区车辆入口长达4小时,物业报警后,他们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黄先生立案调查。但是,派出所11月25日出的《传唤审批表》中,单位意见是“不同意对黄先生强制传唤,立即解除”。 黄先生认为民警办事不公,申请行政复议和伤情鉴定,可两次申请均被驳回,理由是黄先生堵门违反治安管理,民警的处置符合规定,而且这个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这让黄先生很生气,民警对自己的报警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不立案,却对物业人员的报警立案,这明显不公平。黄先生一气之下,就把警方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报警求助后,民警不予立案,未对拦车辆的人员进行处理,该行为违法。相关单位驳回行政复议的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依法予以纠正。民警在没有经所长批准的情况下,对黄先生使辣椒喷雾、强行扭送致黄先生受伤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在这起事件中,可以肯定的是,民警对物业和黄先生的报警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一个执法者,这显然是知法犯法。 作为物业,拦住业主的车不让进去明显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以起诉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要回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的缴纳义务和车辆的通行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费用,但物业不能通过限制业主使用共有设施(如道路、车库)的方式来变相强迫业主交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除非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业主作为共有人,天然享有在共有道路上通行和停车的权利。物业作为服务方,无权剥夺业主的这项基本物权。 法律规定,物业在面对欠费时,合法的途径是催告、协商、起诉或仲裁。法律明确禁止物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虽然法律条文未明确列出“禁止车辆进入”,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限制车辆进入属于与停水停电性质类似的“暴力催收”手段,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作为业主,堵门显然也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理智。长时间堵住小区车辆入口,给小区其他业主造成了不便,这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至上的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 在维权过程中,千万不要采取“强行冲卡”或暴力对抗的方式,这可能会让你从“受害者”变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方,得不偿失。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