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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有四人饭后踉跄走到一辆黑色路虎旁,误以为是自己叫的车,他们拉开车门,要

河南许昌,有四人饭后踉跄走到一辆黑色路虎旁,误以为是自己叫的车,他们拉开车门,要求车主送他们回家,遭到车主拒绝,双方爆发激烈口角。不料,四人将车主拖下车,在人行道上一阵拳打脚踢。车主寡不敌众,挣扎了近二十分钟才狼狈挣脱,开车逃离。仅仅两分钟后,车主又驾车回来,猛打方向冲上人行道,将还未离开的其中一人撞倒。紧接着,车辆来回调转方向,前后五次反复碾轧过倒地者的身体,倒地者当场死亡,一旁的同伴也身受轻伤。事后,车主被检察院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2022年10月28日,车主林某某将自己的黑色路虎越野车停在路东,随后步行至路西的某火锅店与友人饮酒就餐。   与此同时,在不远处的饭店,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也正在聚会饮酒。   晚上9点20分,林某某先行结束饭局,回到了自己的车上,等待代驾司机。   约一刻钟后,徐某某、朱某某等四人从面馆走出,他们步履蹒跚,显然已带有醉意。   行至林某某的车旁时,或许是酒意上头意识不清,他们误将林某某的车当成了自己预约的车辆。   晚上9点36分,朱某某等人试图打开林某某的车门,并提出了要求林某某送其回家的不当请求。   这一举动遭到了车内林某某的拒绝。双方随即发生了口角。   双方从车内争执发展到下车理论,进而演变成打斗,朱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四人在车辆后方的人行道道沿上,对林某某进行了殴打。   视频画面显示,林某某一度反抗,将一人拉扯倒地,但很快因寡不敌众,被多人按压在地,甚至被人骑在身上。   这场多人对一人的围殴持续了约十分钟,直到晚上9点52分,林某某才得以挣脱,驾车迅速离开了现场。   林某某驾车离开时,没有选择报警,也没有驶离远去。   仅仅两分钟后,晚上9点54分,他驾驶着那辆路虎车,掉头返回了冲突现场。   此刻,徐某某、朱某某等人仍在现场附近,林某某直接驾车从马路上冲向了人行道,目标明确地撞向站在那里的徐某某和朱某某。   朱某某反应较快,及时躲开,但徐某某被车辆撞倒并卷入车底,从人行道上被拖拽至下方。   林某某驾车掉头,再次从人行道冲下,碾轧过已倒在地上的徐某某。   紧接着,林某某第三次调转车头,驶向徐某某,当车辆将徐某某压在底部时,他开始反复进行前进、后退的操作,车轮多次从徐某某的身体上碾过。   完成这一系列动作后,林某某驾车驶离,徐某某当场死亡。   晚上9点59分,林某某在距离现场不远的地方,看到了巡逻的警车,他主动步行上前,向车上的公安人员投案。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器官损伤而死亡,另一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随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虽曾提出其行为系防卫性质等辩解。   但是,在本案中,林某某在遭受殴打后挣脱并离开现场,其人身安全面临的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已然结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相反,林某某逃离后并非寻求公力救济或彻底回避,而是特意驾车返回现场。返回后,其行为并非警告或驱散,而是径直驾车高速冲撞徐某某。   更为关键的是,在徐某某已倒地被车辆拖拽、丧失反抗能力后,林某某连续实施调头、再次冲下人行道碾压、继而反复前进后退多次碾轧的行为,其主观上是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而正是因为林某某的冲撞行为,导致徐某某死亡及朱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   法院认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精神,对于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指出,本案确系由被害人徐某某、朱某某等四人酒后误上林某某车辆,进而发生口角并首先对林某某实施多人殴打引发,林某某的犯罪行为并非预谋。   此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法院进一步指出,林某某在实施犯罪后不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死刑的适用必须极为慎重,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处林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林某某及徐某某家属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徐某某家属仍然不服,其认为林某某的行为过程极其残忍,且未能获得家属谅解、也未进行充分赔偿,她希望法律能给予更严厉的审视。   近日,徐某某家属透露已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