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王*国,驾驶深圳市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粤BCJ*709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尚警街2号;联系人:陆警官、林警官,联系电话:0769-8166161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