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破解芯片提取核心程序并制售同类产品
法院:公司及四被告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工业智能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芯片内置软件作为核心技术,其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维护产业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环节。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通过反向破解芯片侵犯工业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对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技术创新与侵权犯罪的法律边界,为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典型样本。
A公司自主研发了多款储能逆变器产品,其DSP芯片中内置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是企业的核心技术成果,A公司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2023年,B公司在自行研发同类产品未果后,经商议,B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做出的一个决定,导致公司和核心成员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购买A公司的储能逆变器产品进行反向拆解、破解DSP芯片,非法提取产品中的目标程序,用于制售同类产品。
其中,李某作为B公司的研发总监,参与侵权相关的经营决策与实施;黄某以软件研发主管的身份,负责目标程序提取、指导生产部门烧录及后期调试;范某作为销售负责人,在明知产品侵权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及销售策略制定,主导侵权产品销售。
截至2024年,B公司累计生产含侵权目标程序的逆变器2000余台,货值达1200余万元。经评估,涉案侵权目标程序在逆变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价值达340万余元。案发后,B公司及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主动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涉案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黄某、范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考虑到被告单位及王某已赔偿A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黄某、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且三名从犯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单位B公司罚金18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四名被告人均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工业软件是智能制造的“大脑”,芯片内置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产业核心竞争力。本案中,被告单位通过反向破解芯片提取核心程序的侵权模式,不仅侵犯了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社会危害性显著。
本案以司法裁判明确反向破解芯片提取内置程序牟利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厘清技术创新与侵权犯罪的法律边界,严厉震慑“研发未果即侵权”的投机行为,同时严格区分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责,结合赔偿谅解、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差异化量刑,依托专业评估确定技术贡献价值,明确赔偿谅解的从宽适用,推动侵权主体主动弥补损失,倒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的审理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裁判样本,筑牢了工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屏障,维护了产业公平竞争生态,有助于推动工业智能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记者:张晓静
通讯员:廖次艳王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