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44岁女主播为了推广其售卖的减肥产品有效果,亮出腹部在直播间进行展示。谁知整理衣服时不小心露出胸部,被一男粉丝录屏并发在微信群中。结果悲剧了,男子先是被行政拘留7天,又被女主播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可男子认为,女主播的直播行为已经违反了平台规定,是违法内容,无需进行赔偿。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二连浩特市法院)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44岁的女子包某是一名女主播,平时他在直播间除了跟粉丝互动之外,主要是推广一些减肥类的产品,只要有粉丝购买,他就能从中抽取一定的佣金。 为了能多挣一些钱,包某只要是有机会就会像粉丝们展示减肥产品的效果。 2024年12月19日晚上11点许,跟粉丝互动了一段时间之后,包某又准备向粉丝推广减肥产品。 直播间里的人数虽然很多,不过却并没有多少人选择相信包某,下单的人更是寥寥无几。 为了证明减肥产品确实有效果,包某在与一位奶粉丝进行连麦的时候,特意向其展示了自己的腹部。 展示完毕之后,包某开始整理衣物,结果一不小心却露出了胸部。 虽然包某的反应很快,连忙将衣物整理好,可刚才的画面还是被有些粉丝给录屏了。 其中一名男粉丝刚好看到这一幕,他连忙操作手机进行录屏,录屏结束后,又把这段视频发布到了微信群里。 微信群里直接炸开了锅,有的人出于好奇对视频进行转发,导致包某的视频得到了大范围的传播。 包某得知此事后立刻报警,民警很快将这名男粉丝转换至派出所,查明男粉丝的违法事实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的规定,决定对男粉丝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男粉丝只能自认倒霉,可事情并没有结束,包某并没有打算放过男粉丝,又一直诉状把男粉丝告上了法庭。 理由是,男粉丝对视频进行传播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并给他造成极大的心理困扰,遂要求男粉丝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审理时认为男粉丝在微信群上转发包某的视频,侵犯了包某的隐私权,同时贬低了包某的人格,使其社会评价变低。 法院另查明,由于男粉丝的行为,已经给包某的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考虑到男粉丝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包某产生的实际影响,法院酌情判定由男粉丝赔偿给包某1万元精神损失费。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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