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把提出分手的女友扎成重伤,仅被拘留10日,罚款500元。只因他的哥哥找了人,让受害人签下“放弃追责、不做鉴定”的声明,以治安案件结案。 但受害人小娟没有放弃维权。经过6年的努力,2024年办案机关再次立案。行凶男子戴某被判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6个月。 而从中斡旋,让双方“和解”的执法者张某和赵某也因涉嫌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和赵某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收取当事人的任何好处,为何会被判刑? 最重要的原因是:重伤属于公诉案件,不能因为双方“和解”,降格为治安案件,也就是不能以罚代刑。 受害人小娟身上有四处伤口,属于重伤二级,包括了脾破裂、肾贯通伤等。 其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做伤情鉴定,属于程序缺位。 根据公安部办理伤害案件的程序规定,伤害案件受理24小时内,办案人员应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复杂的案情要在7日内出鉴定意见。 第三,本案的调解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轻微伤且双方自愿的,才能进行调解,重伤案件不能调解,轻伤案件则视情况。 两名被告在上级“能和解就和解”的暗示下,引导受害人小娟签订了放弃鉴定、放弃追责的声明,以和解掩盖刑事犯罪。 他们的行为属于《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一般情节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赵某因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被判处缓刑2年。 张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他辩称,自己不认识案件任何一方,也没有收取他们的好处和接受请托,所以,没有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 另外,小娟案子的处理是由所领导决定的,自己只是服从指令,并不构成犯罪。 他的辩护理由并没有被二审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上级的决定违法,却担心影响自己的利益,屈从上级决定,客观上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判决驳回张某上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得到了许多网友的支持,认为判得好,执法者就应该要敬畏法律,更不该知法犯法。 对此案,你有什么看法?到评论区来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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