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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到期房东避而不见太铁一社区网格员帮要押金

本报讯(记者韩睿)租约到期,房东却避而不见,租房押金索要无门。近日,一名在太铁一社区租房的男子便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事情出现,网格员主动介入,借助社区法律资源,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功促成双方沟通,帮助该租户全额要回押金。

2025年12月下旬,租住在北河湾37号铁路小区的王先生遇到了烦心事。他在租赁合同到期、按时搬离房屋后,原本应退还的2000元租房押金却没了着落。房东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多次联系未果,押金眼看就要打水漂,王先生遂向太铁一社区求助。

社区网格员杨晋红耐心倾听王先生讲述事情原委,意识到这件事涉及法律权益问题,于是按照社区法律服务联动机制,对接社区公益律师,就“租赁合同终止后,房东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押金”情况,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进行专业咨询。在获得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后,杨晋红开始调解。

杨晋红通过多种途径,最终联系上了这位“失联”的房东。沟通中明确阐述了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结束后押金返还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了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经过耐心沟通,房东认识到了错误,态度发生转变。随后,他主动联系租户王先生,将2000元押金全额退还。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曹志东律师对此案进行了分析:根据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这意味着,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按约交还房屋,即完成了己方核心合同义务。在本案中,租户王先生已履行完合同义务,按期退租。房东在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理由的情况下,以“失联”方式变相占有押金拒不退还,实际上构成了不当得利,侵害了承租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在租赁关系中,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遇到纠纷应依法沟通解决。承租人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保存好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向社区、街道寻求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