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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陈某(女)与季某(男)于2008年间认识,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10年11月生育儿子季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2014年8月,陈某携带儿子回娘家居住,期间,陈某与他人同居并于2016年5月生育一男婴。 2017年6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双方对离婚事项无异议,但均主张要求抚养儿子。季某认为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季某的感情,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彻底违背,请求判决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儿子由季某抚养。 【裁判结果】 柘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具有过错,季某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损害赔偿金10万元偏高,酌情确定为2万元。季某主张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可另案起诉。关于季某某的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过错等具体情况,确定由季某抚养为宜。陈某负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陈某主张季某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证据不足。 【后语】 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未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本案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参照司法判例和各地司法实践经验,综合以下方面因素考虑:(1)陈某的过错程度;(2)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3)陈某的经济能力;(4)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生活水平。最终确定陈某一次性支付季某损害赔偿金2万元。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实际离婚或抚养权案件中,父母成为矛盾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且多数情况下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等,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一般先从各自的利益考虑,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和婚姻家庭的弱势群体,但父母双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就本案而言,陈某为了争夺抚养权甚至出现雇人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使得孩子成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和可以随意抢夺的物品。本案审理中,综合考虑了双方生活、工作情况和抚养条件以及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过错等情形,由季某抚养孩子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