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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高科修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明确资产损失分级及问责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保护,规范经营投资行为,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高科”)于近日发布了经2025年12月修订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系统界定了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情形、资产损失认定标准、责任追究程序及处理措施,旨在构建更为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防范经营投资风险。

办法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未履行职责”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等;“未正确履行职责”则涵盖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不仅包括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商誉的重大负面影响,还包括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等情形。

在资产损失认定方面,办法将损失金额分为三级: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依据司法机关书面文件、专业机构报告或公司内部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的工作体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意见等;总经理办公会则负责审批除高管外其他人员及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处理意见;公司负责审计事务的部门为责任追究工作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组织核查、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等职责。

对于责任认定,办法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对损失起决定性直接作用的责任;主管责任为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责任;领导责任则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集体决策导致的违规,相关决策机构承担集体责任,成员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及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等,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组织处理涵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扣减薪酬包括扣减追索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终止中长期激励权益等;禁入限制为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同等级的资产损失对应不同的处理力度:

资产损失等级

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理

领导责任人处理

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可扣减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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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

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岗位、降职等;扣减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绩效年薪、扣减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任期激励收入等

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岗位等;扣减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绩效年薪、扣减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任期激励收入等

重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

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扣减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绩效年薪、扣减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任期激励收入等

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扣减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绩效年薪、扣减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任期激励收入等

办法同时强调,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将考虑“三个区分开来”,对于改革发展中的失误,若符合情节轻微、个人未牟取私利、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等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而对于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瞒报漏报、干扰责任追究等情形,则将从重或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仍需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可追索扣回其薪酬。

该办法的修订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中航高科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将对规范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办法明确,其规定对公司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