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邳州,有个叫张某的人,平常过日子本本分分,就爱琢磨着投资点啥让日子过得更滋润。2013 年 9 月 24 日,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到他,说公司资金紧张,想借 400 万救急。张某想着房地产公司财大气粗,应该靠谱,就把钱借出去了。可谁知道,这钱借出去容易,要回来可就难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某左等右等,钱就是不见回来,催了无数次都没用,没办法,只好把某某公司告上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2 年 7 月 8 日,法院判决某某公司得还张某这 400 万和利息。本以为事情就这么尘埃落定了,可执行的时候,张某发现了一件不得了的事儿。 原来,在山西那边,有个李某林把某某公司和李某丰告上了法庭,打的是借款合同纠纷的官司。这李某林说某某公司借了他 1600 多万本金和利息,李某丰得连带还钱。张某仔细一打听,越听越觉得不对劲。他觉得这李某林和李某丰是在恶意串通,搞虚假诉讼。 为啥这么说呢?这里面的事儿可复杂了。某某公司本来有四个股东,刘某军是法定代表人。2015 年 1 月 16 日,某某公司和李某丰代表的临汾某某公司签了个《股权转让协议书》,要把某某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出去,转让价 1 亿 4 千多万呢。后来,2015 年 7 月 24 日,李某丰又给李某林出了个保证书,说公司资金紧张,向李某林借 2000 万,还说了一堆还款的事儿。 张某觉得,这李某林和李某丰就是一伙儿的。李某林其实是李某丰买某某公司股权的合伙人,他们俩把蒋某民合伙出资的股权投资款,硬说成是某某公司向李某林的个人借款。而且,从李某丰给李某林出的那个担保书来看,怎么看都透着古怪。不管这担保书是不是后来补的,都和李某丰投资的过程对不上号,根本就不应该有法律效力。 再说了,李某林既然是合伙人,对李某丰买股权的事儿门儿清,可他们却以民间借贷为由打官司,把不属于李某林个人的股权转让费说成是他个人出资,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而且,李某林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某某公司被长期查封,资产被贱卖,公司都快倒闭了,这不仅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像张某这样的案外债权人也跟着遭殃,国家利益说不定也受了损失。 张某气不打一处来,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想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 70 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 351 号民事判决,还要求某某公司、李某林和李某丰承担诉讼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时候,张某把自己调查的证据都拿了出来,可大部分证据在前案中都已经出现过了。只有两份证人证言,一份是李某丰、李某林合伙人蒋某民的,一份是某某公司股东的,这两份在前案中没出现过。法院就说了,这两份证据,某某公司在前案里为啥不拿出来呢?现在在这个案子里,证人又没出庭接受质证和法庭调查,法院根本没法确定这证人证言是真是假。所以,法院觉得张某作为某某公司的普通债权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前案是虚假诉讼,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就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还把他交的诉讼费退给了他。 张某哪肯罢休啊,就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了上诉。这上诉的时候,张某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错了,前案就是虚假诉讼。 到了二审,法院也得仔细琢磨琢磨这事儿。法院想着,这张某和某某公司就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张某就一普通债权人。前案是李某林、李某丰和某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人家签的协议书和保证书,对本金、利润、还款时间都写得明明白白,符合借款合同的要求。张某的债权又不是那种优先受偿的债权,他也算不上前案诉讼的第三人。前案法院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某某公司和李某林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且前案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也没申请再审。张某说前案是虚假诉讼,可拿出来的证据大部分都是前案的材料,前案审理法院都已经回应过了。现在张某又拿不出新的有力证据,他说前案是虚假诉讼这事儿,法院就没法支持他。 最后,法院还是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这一场围绕着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纷争,就这么暂时落下了帷幕,可这其中的是非曲直,还是让人忍不住要琢磨琢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