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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随意以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L于2020.5入职某公司,试用期6个月,基本工资29600元、绩效工资7400元。合同约定“试用期内,若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录用条件含“符合并能通过公司及上级指定的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不录用条件含“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试用期考核评估不合格”。 L入职后,两周、一个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三个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L质疑结果,提出考核人不是其直接领导,缺乏严谨性、客观性;公司考核不规范,流程违反规定。 2020.8,公司以试用期考核评估不合格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L提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5万元。公司不服提诉。 【裁判】 东城区人民法院:L入职后,前两次考核均合格,仅第三次不合格;同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L在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首先,证人仍在公司工作,存在利害关系;其次,证言均形成于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离职面谈表中离职原因有修改痕迹,且证人的离职证明和离职报告中均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最后,在L不认可证言、法院释明后,公司仍不申请证人出庭,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不足以证明L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3.5万元。 二审法院补充:公司在发送考核表后未给予必要申辩机会,且未就解除事宜与L进行了沟通,有程序瑕疵。维持原判。 【后语】 试用期纠纷一般考量: 1.试用期解除合同要有明确标准 ①单位应在发布聘用信息时就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试用期间等,特别是考核标准,要解除合同就必须举证未达录用条件。 ②录用条件应与劳动合同目的一致,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超过一般劳动者水平、违反法律规定的 ③试用期解除要在试用期满前告知劳动者。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亦要程序合法 ①要在试用期届满前告知不合格事由、给予合理申辩期限; ②不能单凭“打分”,而需要严格的考核流程、条件,以防止任意性。 3.对试用期条款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本案中“……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即属于变相扩大公司解除的权利。 4.不符合录用标准vs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则必须是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才能依法解除。 不能随意混淆,任意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