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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一方在离婚时放弃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R(男)与N(女)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育有二子K、T。 2018年1月二人签订《婚内协议》,约定:……男方虽有赌博不良嗜好也有出轨行为但郑重承诺改正,女方也愿意给予男方机会……达成如下协议:……对于孩子抚养的约定,如将来双方离婚,不论原因以及双方经济能力如何,孩的抚养权均归女方,随女方生活,男方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随着成长需求可以递增)…… 2018年,N与R及R父母因一些事情产生矛盾,后双方分居。2018年6月初,R诉至本院要求与N离婚及处理子女抚养权等。 【裁判】 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婚内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关于婚生子的抚养,父母对子女抚养照顾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关于该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孩子的抚养问题。T、K自出生至父母双方分居,大部分时间均与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对孩子均有爱和关护。N主张R有长期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但仅能证明R确有参与赌博,N主张R曾犯强奸罪被判刑不适合抚养孩子,但该犯罪行为发生在十几年前,R被判刑时尚不满20周岁,仅凭曾被判刑不能判定R不适合抚养亲生子女。N主张R婚内出轨并染上疾病、R因赌博大量举债高利贷、R母亲患精神疾病无法帮忙照看孩子等,均未举证证明,不予采信。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院认为由N直接抚养T、R直接抚养K,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为宜。 【法官后语】 一、夫妻一方不得以协议形式约定离婚时自愿放弃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放弃私法权利,但并非任何权利均可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复合属性,作为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缘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即对子女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关爱,保障必要的生活条件,使其健康成长,这是父母的天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案中《婚内协议》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体现的是父母本位的思想,即只要父母对抚养权约定好(哪怕是放弃),可不考虑子女的利益和意愿。这违背了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抚养权确定的标准和依据。父母离婚时对孩子无论是心理、精神还是生活都会造成影响,应最大限度的考量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