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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代交未手写签名的辞职信是否算主动辞职

Y为某医院护士长。2020.4.2,某次会议中,护理部主任Z、护士长Y、护士W等人参加,Z与医院负责人发生争执,让W当场提交五份辞职信(含Y等5人,辞职信内容一致,均为打印签名),负责人当场询问Y等人是否集体辞职,Y等人表示辞职后离开,但护士M当场表示不同意集体辞职,要继续工作。 2020.4.7,医院发文通知各科室及Y本人,免去护士长职务。2020.4.9书面通知Y于4.10完成交接。 2020.4.10,Y在离职交接表上注明被医院辞退。后Y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再后来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高淳区人民法院:原告的书面辞职信虽系他人代交,但其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之后也未主动索回辞职信,故应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签名并不影响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辞职信,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免去原告职务并通知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后语】 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分为即时辞职权、预告辞职权。 按辞职原因,分为:①公司无过错,劳动者无因辞职,不可获得经济补偿金;②劳动者法定原因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如何审查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有两种观点:①法律中对辞职报告是否需本人签字确认并无规定,但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方,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认定应秉持严格、审慎态度,未签字的辞职报告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②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形成权,一经劳动者作出并有效到达对方时,该项权利即成立并生效,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行使预告辞职权的程序、条件】 时间和形式: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以何种形式提交书面材料、是否需本人签字确认、是否办理交接等,无明确规定,实际审理中往往需综合: ①行为主体要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自由人”角色,不存在其他限制,如劳动服务期、保密条款、竞业限制等。 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判断,主要考察辞职时的主观意图,表达意志是否自由、自主,辞职意愿是否清晰、准确,加之客观效果作为辅助考量。 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有效传达至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