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在法院司法拍卖中竞得M名下涉案房屋。执行裁定书写明,M涉案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L所有,其相应土地仗用权归买受人L享有。后L与X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房屋连同附着物车库归X所有。M认为车库并未在司法拍卖中拍卖,仍然归于自己,要求L、X返还。L、X称,该车库未进行产权登记,车库附属于房屋,符合本地民间房屋买卖市场交易中房屋连带车库一并出卖的交易习惯,车库自然包括在房屋买卖合同范围内。且车库实际是作为储藏室在使用,一直都放有加压水泵供涉案房屋使用。
【裁判】
乐清市法院:车库并未随房屋一并被拍卖转让,L不享有该车库的相关权益:①法院将案涉房产移送评估拍卖时,车库未一并评估。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房屋腾空移交笔录中均未注明含车库;②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中未涉及车库。
司法拍卖中没有对车库权属进行处理,后手房屋买受人X不能根据“从物附属于主物’’的原则享有车库权属。①根据L、X提供的实测的《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显示,车库建筑面积与住宅建筑面积系分别计算,车库面积未计入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内;②从构造来看,其位于整栋建筑的地上一层,位置临街,有具体的四至,结构上独立于房屋;③从功能来看,车库一直是作为储物间在使用。综上,该车库是归属于权利人的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不是买受房屋的从物。即X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只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车库不享有权益。
【后语】
对于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民法典》一是确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停车位的权属,二是明确业主共有停车位的范畴,三是明确停车位设置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以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区分为主物与从物,可以独立发挥效用之物为主物,而帮助主物发挥效用之物为从物。物理上相互独立,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
1.从物的条件
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交易习惯上视为从物。
2.区分意义
法律无相反规定/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随之转移。如买卖电视机自然包括其遥控器。
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 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则不能;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于从物,如主物设定抵押,及于从物;在分割财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