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权别乱使——2025年这些行为会让公职人员"栽跟头" 办公室里的公章,桌上的审批单,手机里的项目签字权限,这些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里的"工具"。用对了,是给老百姓办事;用错了,可能就成了"枷锁"。2025年新修订的《监察法实施条例》6月1日正式施行,里面把"滥用职权"的红线划得更清楚,最近几个案子也给所有公职人员提了醒:权力不是"自留地",乱伸手就会被"绊倒"。 今年1月,中粮集团原副总经理周政被判了12年,其中一项罪名就是滥用职权。2013到2014年,他在担任中粮置地董事长时,违反规定推动项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01亿余元。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凌成兴也因滥用职权罪被判5年,他在收购股权时徇私舞弊,让国家损失了2.08亿余元。这些不是小错,是直接把公家的钱往"沟里"扔,最后自己也掉进了"坑"里。 很多人以为"滥用职权"是大领导的事,和自己没关系,其实不是。街道办的办事员,给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批了低保;国土局的科员,违规给开发商批了林地;扶贫办的干部,把专项款拨给了关系户,这些都是滥用职权。根据最高检的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公共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就要立案。换算成老百姓的生活,就是一套县城房子的首付,或者一个村一年的修路钱。 2025年的新规定里,把滥用职权的行为分成了几类,每一类都有明确的"红线": 第一类是"越权办事"。比如一个县的教育局局长,本来没有权力批准建高中,却私自签字同意,最后学校盖到一半资金链断了,烂尾楼占了耕地,这就是超越职权。今年3月,某地住建局副局长因为违规给没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发许可证,造成楼房坍塌,被以滥用职权罪起诉,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 第二类是"违规办事"。比如医保局的审核人员,明明知道某家医院伪造病历骗保,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医保基金流失。根据规定,这种"弄虚作假,授意他人不报、缓报情况"的行为,哪怕没有造成直接损失,只要导致危害结果扩大,也要追责。2024年,某省医保局有3名工作人员因为这种行为被判刑,最长的判了4年。 第三类是"徇私办事"。就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人情,故意用权力给别人方便。凌成兴在收购股权时,收了对方的好处,就把国有资产低价卖了;周政在项目里给关系户"开绿灯",自己也拿了回扣。这种行为的量刑比一般滥用职权更重,造成20万元损失就可以立案,最高能判10年。 很多公职人员会犯迷糊:"我只是按领导意思办的,也会有事吗?"答案是肯定的。2025年的《监察法实施条例》里明确,哪怕是执行领导的指令,如果明知是违法的,仍然去做,一样构成滥用职权。今年2月,某县环保局的执法人员按照局长的要求,对污染企业"放水",最后企业排污导致河流污染,执法人员和局长一起被追责,执法人员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 还有人觉得"我没拿好处,只是好心办坏事",这也不行。滥用职权罪不看有没有收礼,只看有没有"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的事项",以及有没有造成损失。比如一个乡镇干部,为了帮村里"争取"项目,伪造了村民签字的材料,最后项目资金被挪用,干部一样要担责。2024年,某镇的副镇长因为这种行为被立案,虽然他一分钱没拿,但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最后被判了1年缓刑。 现在的监督越来越严,不光有纪委监委的检查,还有大数据的"眼睛"。税务系统里,同一企业短时间内多次享受税收优惠,系统会自动预警;扶贫系统里,同一户人家反复领取补贴,会被标记为"异常"。今年4月,某县税务局的一名科员,因为帮朋友违规办理退税,被系统查出,最后不仅退了税款,还被以滥用职权罪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的新规定里,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也纳入了立案标准。比如某海关的工作人员,违规给"洋垃圾"放行,被媒体曝光后,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哪怕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也要追责。今年1月,某海关的一名科长因为这种行为被判刑,就是因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说到底,权力是用来办事的,不是用来"变现"的。周政和凌成兴的案子里,他们手里的权力本来是用来管理国有资产的,最后却成了给自己谋利的工具,不仅丢了工作,还进了监狱。普通公职人员手里的权力虽然小,但同样不能乱使,一个签字、一个盖章,背后都是责任。 现在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有些地方的"权责清单"不够清楚,公职人员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边界在哪里;有些单位的"集体决策"成了"免责挡箭牌",出了问题大家都推责。这些都需要慢慢完善。 接下来,怎么让每个公职人员都清楚自己的权力"红线",怎么让监督的"眼睛"更亮,怎么让"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减少,都是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