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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明智!广东广州,一75岁老人只有一个女儿,女儿结婚生子,老人接着照顾外孙,谁

老人明智!广东广州,一75岁老人只有一个女儿,女儿结婚生子,老人接着照顾外孙,谁知女儿离婚,又再次结婚,对方带着自己的儿子,可外孙12,对方儿子20多岁,还强势厉害,老人怕了,如果自己去世,外孙肯定会被人欺负,老人立刻立下遗嘱,房子留给外孙,女儿担任遗产管理人,网友: 早做准备,总比将来后悔的好! 何叔已经75岁,他这辈子,只生了一个女儿,女儿长大,又结婚生子,何大叔和老伴,又开始带看外孙。 可谁知道,天有不测风雨,女儿的婚姻出现了问题,他们不停的争,闹的不可开交,年幼的孩子,更不敢和父母在一起生活。 从此以后,外孙再也没有离开过何叔,老两口将这唯一的外孙,捧在手心,视若珍宝。 转眼之间,外孙已经12岁的年纪,何大叔看着外孙,心里满满的都是心疼。 原来,女儿和女婿,矛盾加剧,感情消失,终于走到了离婚的一步。 俩人一拍两散,孩子的抚养权归了女儿,两个大人算是解脱,可是对外孙来说,成了悲剧,他小小的年纪,成了大人的累赘。 女儿年轻,忙着自己下一段的感情,她有自己的生活,每天忙的不管孩子。 不久之后,她就重新开始,很快就进入了第二段的婚姻。 因此一来,她再也顾不上自己的儿子,她投入了新的家庭,自己的儿子彻底都给了何叔管着。 何叔皱着眉头,女儿不思教训,明明第一段婚姻失败,这次找的丈夫,依旧还是很不靠谱。 可是女儿大了,并不听取何叔的意见,何叔无可奈何,他们老了,女儿的生活,只能由她自己选择。 女儿找的第二任丈夫,他也带着自己的儿子,可他的儿子,已经成年,比自己的外孙,大了十三四岁。 这个孩子,脾气很大,常常会在家里大发脾气,他仗着自己大了几岁,在外孙面前,非常的强势。 而外孙年幼,也很内向,无论是体力脑力,根本和他不能对抗。 何叔看在眼里,心里恼火,可是女儿愿意,何叔夫妻,对她无可奈何。 从此以后,何叔更加的疼爱外孙,外孙从小,就失去了父母的亲情。 可是何叔又有了忧愁,他已经75岁,身体渐渐走向了衰弱,他不知道,自己还能活到什么岁数。 他只要想到,万一自己去世,年幼的外孙就失去了庇护,他夜不能寐,为外孙担忧,一心害怕外孙会被对方欺负。 看现在的情景,女儿根本顾不上她自己的儿子,对方父子,难保不会惦记自己家的财物。 何叔又想,自己的外孙,胆小怕事,就连说话,都不敢大声。 如果真的到了那个时候,外孙难保不被对方欺负算计,又有谁来保障外孙的权益? 何叔深思熟虑,决定留下一份遗嘱,他要把自己的房子,直接留给自己的外孙。 何叔来到遗嘱库,他认认真真的立了遗嘱,待他们去世,他们老夫妻名下的房子由外孙继承。 同时,他们指定,让女儿担任他们的遗产管理人。 遗嘱立好,签好了名字,白纸黑字,保存进了遗嘱库里,何叔这才放下心来。 何叔的担忧不是无缘无故,如果他把房子留给女儿,第二任女婿和他的儿子,难保不会惦记房子。 以他们的人品,何叔坚决不能信任, 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早早为自已亲外孙做好准备。 而那个孩子,是男方前妻的儿子,和自己的家庭没有任何的关系。 女儿第二段婚姻,能否能够白头偕老,世事无常,根本不能提前知道。 即便是他将房子,指定单独留给女儿,那么如果女儿去世,对方就能继承女儿的房子。 如果自己辛苦一世,所有的财产被别人占去,何叔就是去世,必然也是闭不上眼睛。 既然女儿不考虑孩子,不看人品,执意进入第二段婚姻,那么她过她的,过好过歹,她自己受着就是。 早做准备,总比将来后悔的好吧!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G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何叔想把房子给外孙,这完全合法,法律明确规定,一个人不仅可以把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的继承人,还可以通过遗嘱直接“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何叔想跳过女儿,直接把房子给外孙,就需要用到“遗赠”这个方式。 如果他把房子留给女儿,万一女儿婚姻再出问题,或者女儿自己处理不当,房子可能就流到外人手里,照顾不到真正想保护的外孙。 法律允许这种直接“隔代传”的安排,给了老人很大的自主权,确保财产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落到真正想给的人手里。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何叔虽然把房子留给了外孙,但立遗嘱时外孙才12岁,根本不懂怎么去办理复杂的继承手续。 因此,何叔指定女儿为遗产管理人,是替未成年的外孙保管好这套房子,防止孩子不懂事或者被他人欺负。 遗产管理人可以阻止外孙在成年懂事之前随意处置房产,也能防止其他人侵占或损害属于外孙的财产。 虽然女儿在照顾孩子上可能不尽责,但让她当管理人,也是给她一个责任和机会去弥补对外孙的亏欠。 老人这样的安排,的确是明智,很好的为外孙做好了安排。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