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通讯员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一男子因醉驾犯下此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初中文化,务农,沙洋人。2020年12月25日,李某曾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2021年9月29日,李某曾因醉驾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10月19日,李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3月17日早晨,李某在自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沙洋县高阳镇一乡村公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94毫克/100毫升。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应当从轻、从宽处罚;同时,李某具有前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有罪,应当从重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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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追刑责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10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而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