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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甘某渔业养殖合作社的鱼塘突然被人挖开,鱼塘里的鱼大量进入河里,剩下的都

云南曲靖,甘某渔业养殖合作社的鱼塘突然被人挖开,鱼塘里的鱼大量进入河里,剩下的都被渴的干死了,损失超400万。看鱼塘的人说,这群人是晚上9点多钟来的,一来就砸坏了监控,还将他控制住拿走了他的手机。 据红星新闻报道,甘某和几个股东在沾益区搞了一个养殖专业合作社搞渔业养殖,甘某为合作社的法人。 2022年3月到4月,合作社先后在社 区及街 道 办等部门通过了审批。 拿到手续后,甘某等人便开始挖筑鱼塘,并先后投入鱼苗开始养殖。 2023年6月,合作社突然接到了水 务 部 门的整改通知,称合作社的鱼塘是在南盘江护堤地范围内挖筑的,要求他们在7月30日之前整改完毕。 合作社接到整改通知后非常头疼,因为他们的鱼苗接收地在重庆,当时天气太炎热根本不适合运输鱼苗,而他们的鱼苗正在疯长期,如果这时候运送绝对会损失惨重。 因此,7月27日,合作社递交了延期整改申请,申请延期两个月整改,等两个月天气凉快了,将鱼苗送走后再整改,但是该申请未获得受理。 8月10日晚上9点来钟,看鱼塘的敖某正在鱼塘边的简易房里休息,突然几个戴着帽子和口罩的人员来到鱼塘。 几人发现房子门口有个摄像头,便拿起一根棍子将监控砸掉,很快,鱼塘里的其他监控都因为断电没有信号了。 三人进入敖某休息的房间,将他的手机拿走,将他按在床上,还说这事和敖某没关系。随后,两人守在敖某门口,一人坐在床边看着他。 几分钟后,外面响起挖掘机作业的声音,敖某吓得从床上坐了起来,坐在床边的人按住他,说没他的事,敖某只好再次躺回床上。 在此期间,这几人询问了鱼塘所有人的详细信息。 半夜12点左右,外面挖掘机的声音停了,一个女子过来门口拍了照,随后这群人离开。 敖某赶紧起来查看鱼塘,发现这些人破坏了鱼塘咯个的设施,还挖了5个鱼塘,其中三口鱼塘缺口很大,鱼塘里的水几乎流干,鱼塘里的鱼要么随水流进入旁边的河里,要么干在淤泥里。 敖某赶紧给给合作社的几名股东打了电话。 案发后,合作社的法人甘某说,当天晚上他就报了警,他们鱼塘采取的是高密度养殖,报警的时候,他初步估计说损失400万,实际损失远远不止。 事后,合作社才得知,挖鱼塘的是某街 道 办和沾益区的水 务 部 门。 不久前,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街 道 办和水 务 强拆鱼塘违法,判决街 道 办和水 务 部 门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合作社3921969元,街 道 办在在判决生效15日内赔偿合作社33157元。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根据《曲靖市南盘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新建房屋、放牧、开渠、打井、挖筑渔塘、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对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若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由南盘江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对在堤防的堤脚线外水平距离30米以内已建成的渔塘,由南盘江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回填,退渔还耕。 合作社的鱼塘确实存在违规挖筑情况,水务部门要求他们整改是合理合法的。 可是,因鱼苗运输的实际困难,合作社递交了延期整改申请。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在整改期限内,合作社提出合理的延期申请,行政机关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而不能直接忽视申请进行后续强拆行为。 8月10日晚,街 道 办和水 务 部 门组织人员砸坏监控、控制看塘人员并实施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包括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等。 本案中,强拆人员戴着帽子和口罩,未表明身份,砸坏监控、控制人员等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强拆导致鱼塘里的鱼大量损失,直接侵害了合作社的财产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街 道 办和水 务的违法强拆行为给合作社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本案并没有结束,据合作社回应,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不服判决,又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