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28岁在读研究生的女子,生病意识模糊时,男友趁机和她发生关系。此后她割腕、跳楼,陷入抑郁。病情稍稳想协商解决两人矛盾,男友却掌掴她,将她按压在床、强行亲吻。这下女子病情雪上加霜,她吐血、昏迷,被救护车拉走,确诊重度抑郁焦虑。女子无奈之下,把男友及男友父母告上法院索赔7万,可法院判决结果却让她难以接受。 王某出生在1997年,在一所大学读研究生,本来她的人生是光明的,可是,她处了一男朋友之后,人生跌入了谷底。 王某称,2021年6月的某一天,是她噩梦的开始,当时她生病了,身体虚弱不堪,整个人迷迷糊糊的。 就在她身体脆弱的时候,需要保护的时候,男朋友于某却做了一件让她无法接受的事情,他不顾她身体难受,愣是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于某出格的行为,令王某无法接受,她没想到,本该爱护自己,心疼自己的男友却是一个毫不怜惜自己的人,一时间她感到无比屈辱。 巨大的精神压力像一座大山,压的她喘不过气来,从这之后,王某的精神状态一天比一天差,开始出现精神恍惚的症状。 甚至出现了割腕、跳楼等抑郁症状,试图用这种行为来结束自己的痛苦。 家人发现后,把王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王某的病情稍微稳定了一些,但是抑郁的阴影始终笼罩着她。 病情稍微好转一些后,王某还对于某抱有一丝希望,想和他好好协商,解决两人之间的矛盾。 原来,王某和于某不仅是恋人,还是同学,两人处对象的时候,于某总是因为琐事和王某吵架,而且,王某身体不适他也不管不问,冷漠对待,这让王某很受伤。 在两人协商的过程中,于某根本不想解决问题,一直推诿责任,好像这一切都和他没什么关系。 不仅如此,于某不耐烦,还掌掴王某,那一记耳光不仅打在她的脸上,也伤在她千疮百孔的心上。 更过分的是,于某还将王某按压在床上,强行亲吻她,这种粗暴的行为让王某感到恐惧和屈辱。 于某这些不当的行为,让王某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她开始出现吐血、丧失意识等情况。 最终,她被救护车接走治疗,而令她的家人痛心的是,王某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焦虑。她的生活彻底陷入黑暗之中。 面对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王某不再对于某抱有希望,她将于某和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万元。 第一,法院未认定王某的抑郁与于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主张于某的行为导致她抑郁,但需证明“于某的特定行为”与“抑郁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例如,若王某能提供医学鉴定证明抑郁是由于某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直接引发,或于某长期虐待导致心理崩溃,则可能构成因果关系。 但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历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矛盾及王某存在抑郁症状,无法直接证明抑郁系于某行为所致。 法院因此认为证据不足,未认定因果关系。 第二,王某提交一份受案回执,载明:“王某在2022年10月报警,称她被于某强奸一案已被受理。” 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受案回执和立案通知书都表明,这个案件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了。 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就是先处理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案件,所以法院觉得现在不应该处理王某的民事赔偿诉求。 “先刑后民”原则适用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存在交叉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已报案称被强奸,若刑事案件认定于某构成犯罪(如强奸罪),则可能同时认定其行为与王某抑郁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王某可以主张民事索赔。 如果,刑事案件未认定犯罪,则民事索赔的因果关系更难成立。 法院因此案件涉刑,中止民事审理,需等待刑事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看来王某需要等待一些时日了。 有人说,虽然学历高,但婚恋情伤低,不能分辨好坏,丑恶,男恋爱朋友,个人认为,大多和家庭成长,生长环境,视野窄,见视少有关,走到这一步算是毁了自己青春,女性最佳年代,只能说,可惜了! 最后想说,年轻人恋爱要学会识人,遇到人品不好的人,要懂及时止损,远离对方,过好自己的生活,不要在一段不堪的感情里纠缠,这样只会越陷越深,得不偿失啊!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