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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打假博主发现某店售卖的膏药含违禁成分,他来到店里维权,谁料刚进门,店

吉林长春,一打假博主发现某店售卖的膏药含违禁成分,他来到店里维权,谁料刚进门,店主就掏出一把刀,冲着他的头和脖子挥砍两下,好在博主眼疾手快,都及时躲掉了,否则小命难保,博主认为店主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然而,警方仅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对店主处以行拘5天、罚款200的处罚,这让博主感到不可思议。 12月8号,打假博主申先生和同伴走进了肤医堂卫生用品店,他还没来得及开口说明来意,店主就早有准备似得,拿着一把尖刀向他劈头砍来。 此时的申先生明白了,店主已经知道他是什么身份,这个店不欢迎他来。 他原以为店主只是拿刀吓唬吓唬他,逼他离开,然而,店主却动了真格,刀刀直指要害。 监控录像显示,下午3点17分,申先生刚跨进店门,男店主突然从柜台后窜出,右手握着一把长长的尖刀。 第一刀,直劈申先生左太阳穴,他本能地抬臂格挡,刀锋擦着胳膊划过去了,却划破了他的衣服。 第二刀,紧接着砍向申先生的脖颈,他猛地向后仰头,刀尖擦着下巴掠过。 这一刀,实在是险,要是再偏半寸,他可能就没命了。 更令人心惊的是,店主见两刀未中,立即换左手持刀继续攻击。申先生边退边用随身携带的记录仪抵挡。 而这场暴力冲突的导火索,是肤医堂售卖的一款名为"百清膏"的药。 原来,申先生此前接到消息,说这个产品有问题。于是,他就把药买回来,在12月5号将样品送至专业检测机构。 结果显示:这款宣称"纯天然草本配方"的药膏,竟含有明令禁止添加的氧化苦参碱和氯倍他索丙酸酯。 氯倍他索丙酸酯是强效糖皮质激素,长期使用会导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甚至引发激素依赖性皮炎。 这种成分严禁添加在化妆品中,更别说直接涂抹在破损皮肤上了。 带着铁证,申先生一行人在12月8号来到肤医堂准备拍摄取证。他们万万没想到,等待他们的不是解释和整改,而是早有预谋的行凶。 申先生非常不解,他们不是来闹事的,是来维权的。就算店主觉得他们影响生意,完全可以报警,为什么要如此极端要动刀? 事发后,公安局刑侦大队迅速介入调查。然而12月10号公布的处罚结果,却让申先生难以接受。 行凶店主仅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 申先生非常生气,认为这根本不是处罚,而是一种变相的纵容。 店主拿着砍刀直奔着他的脖子和头来,这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他报的是杀人未遂,凭什么最后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处理? 更让他忧心的是,这样的处罚力度根本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关5天就放出来,他要是再提刀砍人怎么办? 申先生表示,自己已收集完整证据链,包括现场视频、医疗证明、检测报告…他会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一定要讨个说法。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对肤医堂展开全面调查。 从这个处罚结果来看,确实是太轻了,卖假药还有理了,还敢动刀,这世道怎么了?必须严惩,否则打假人的安全谁来保障? 有人说现在的法律逻辑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属于犯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有一大推什么激情犯罪、过失、然后要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面对舆论压力,公安局回应称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出了这事,可真是暴露出了个别商家的嚣张气焰,以及打假维权领域的困境。 这几年大家也不难发现,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增强,职业打假人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他们在揭露黑幕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风险,比如从被商家辱骂推搡,到遭遇暴力威胁,甚至像申先生这样险些丧命。 而对打击报复打假人的行为,处罚力度普遍偏轻。本次案件中,行凶者持刀直指要害部位,主观恶性明显,仅行政拘留确实过轻。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店主持刀连续两次直劈申先生头部、颈部,后又换手继续攻击,他攻击的部位都是人体致命要害。 从客观行为看,刀刃劈砍动作具有高度危险性,足以导致死亡结果。从主观意图看,店主没有任何言语交流,直接实施暴力,且攻击目标明确指向要害,反映出他就是故意奔着剥夺申先生生命去的。 尽管最终没有造成死亡后果,但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 公安机关现行处罚仅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罪,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这个处罚与行为危险性存在明显的失衡。 店主的持刀行凶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如果申先生没有侥幸躲过,那可能造成不可逆后果,到时的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治安案件。 所以根据行为性质,这件事应优先适用刑法中故意杀人未遂条款,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从轻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