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男子在外打工时接到消息,他儿子住校时遭遇大火,遇难了,男子连夜赶回,刚下飞机就被自称安抚小组的人带到一宾馆,让他先签一份赔偿协议,不签就见不到孩子,协议要求,男子拿到赔偿款后就不能找学校麻烦,也不能往外说,否则要担责,不尽快签赔偿金还会降低,男子为了见孩子最后一面,只好签了。 2024年1月19号夜里,一所民办学校的宿舍里,孩子们正睡得香甜。 这所学校,是专门收农村的孩子住宿上学的,没想到就在这天夜里,宿舍楼竟起火了。 火灾过后,13个孩子永远离开了,还有4个孩子受了伤住进医院。这些孩子大多才9岁左右,人生才刚开始。 范永归的儿子就是那13个没醒过来的孩子之一。 老范是个普通打工仔,平时在外面跑生意,听说这事后,他连夜买了最早的飞机票赶回河南老家,一路上只觉得天塌了。 没想到他下了飞机,几个穿便装的人突然迎上来,说自己是“安抚小组”的,直接把他接到了县城宾馆。 老范急着想见孩子最后一面,说要先去看孩子,对方却递来一份赔偿协议,说签了才能见孩子。 那份协议是学校出的,甲方盖着学校的章,乙方是遇难学生家长。 协议里写明了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处理后事的误工费、交通费,还有校园责任险的赔付。 但后面还写着一行小字,那就是签了字拿了钱,就不能再找学校麻烦,不能告状,不能上访,更不能把协议内容说出去,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后来他才知道,其他遇难孩子的家长也遇到了同样的事。在宾馆里,安抚小组的人对着家长轮番劝说,说越晚签赔偿金越少,甚至威胁说不签就永远见不着孩子。 范永归为了见到儿子,只好在1月22号这天签了协议,被带到殡仪馆后,范永归抱着孩子的遗体哭到晕厥。 几天后,学校那边把钱打过来了,可老范心里始终有一个疑问:为啥一个小宿舍硬要塞进35个娃? 而且宿舍的条件确实太糟糕了,老范回忆起来都心酸。那间小屋又小又旧,冬天冷夏天热,35个孩子挤在一起睡觉,翻个身都难。 开学那会儿,家长们就抱怨过,宿舍挤得不成样子,而且那时就有人发现,宿舍楼并没有配备灭火器。 可校方的人当时咋说的?他们说农村学校都这样,安全得很,放心吧! 这话现在看看,真是讽刺。家长们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信了学校的话,结果出了事才反应过来,那些保证全是空话! 再想想在宾馆被安抚小组劝签协议那会,大伙儿那会儿都乱了套,光顾着见孩子最后一面,签完字,孩子见了,钱收了,可事后想想,孩子们的生命哪是这点钱能换的? 事情过去后,老范越想越生气,他思来想去还是决定曝光。 他在网上发声,帖子一条接一条,问调查进展、问真相在哪?可现实里,想讨个说法太难。 记者们去当地打听,想采访调查组或者学校的人,结果都被挡了回来。相关部门推说调查还在进行中。 老范坚持要追下去。他说,儿子没了,但这事不能糊里糊涂就完了,得给所有家长一个交代。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赔偿协议要求家属"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不诉不访",本质是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校方对13名学生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506条第一项,这类直接针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不受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即便家属签署协议,该条款亦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再者,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履行消防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宿舍超员、没有灭火器等,已构成《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 赔偿协议虽约定经济补偿,但不能通过合同条款阻断法定侵权责任的追究,家属仍可基于侵权关系主张权利。 说到底,这件事就是学校没尽到责任,学校挤35个娃住一间屋,连灭火器都没有,还硬说“农村学校都这样”,这不是糊弄人吗? 孩子没了,却拿协议封家长的口,但是校方忽略了一点,从法律角度出发,害人命的免责条款签了也白签,根本不作数。 调查组必须硬气起来,把事故原因查清楚,该追责的一个别放过。家属要的是公道,不是拿钱闭嘴。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