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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持有人利益优先” 基金业迎薪酬、考核重大改革

作为管理着超36万亿元资产的核心财富管理领域,公募基金行业的薪酬与考核改革,正式迎来具象化操作蓝图。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日前一份由监管部门下发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在行业内传开。

文件直指基金行业激励机制的“心脏地带”,从绩效考核、薪酬支付、激励约束、问责机制等多维度构建系统性框架,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强化长期激励,化解行业此前存在的短期化、激励失衡等痛点。

在业内人士看来,《指引》设置的刚性十足的“奖惩”机制,剑指“基民不赚钱基金经理躺赚”的问题,将推动行业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一场围绕“持有人利益优先”的深度变革已箭在弦上。

考核转向收益为王

与以往原则性指导不同,此次《指引》明确提出多项可落地的量化考核标准,要求基金公司必须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这意味着,以往过度侧重管理规模、销售收入的考核模式将成为过去时。

新规最根本的变化,是彻底扭转基金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挥棒”。具体而言,三年以上的长期业绩权重被强制要求不低于80%,从制度层面抑制短期投机冲动。

更关键的是,考核维度不再局限于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超越幅度等传统指标,而是将“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直接反映持有人真实盈亏的指标纳入核心定量考核体系。这意味着,即便基金净值实现增长,若多数投资者未能盈利,基金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结果仍将受显著影响。

作为投资核心的基金经理,成为本次新规的重点规范对象。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不低于80%,其中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权重单独要求不低于30%;销售端高管及核心销售人员的考核中,投资者盈亏情况权重占比不低于50%,直接将销售行为与投资者实际收益深度绑定。

针对管理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指引》进一步细化考核规则,将按基金规模、管理时间加权计算,管理不满一年的产品不纳入考核,进一步引导长期投资行为。此外,高管层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也不得低于50%。

近千名基金经理或面临“降薪”

与前述考核转向相对应的,是《指引》另一备受关注的条款——为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量身定制的阶梯化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长期以来,公募基金“旱涝保收”的管理费模式屡受投资者质疑。作为管理费一部分的基金经理薪酬,更因“业绩不佳仍领高薪”的现象,屡次成为市场争议焦点。

此次《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其中明确规定,若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过去三年业绩跑输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该基金的利润率为负,则其绩效薪酬应较上一年度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反之,若业绩显著超越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薪酬可获合理提升。

仅按照产品业绩这一刚性标准,当前市场究竟有多少基金经理将面临降薪压力?

第一财经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12月5日,在近三年有完整数据的3757只主动权益基金产品(包括灵活配置型、偏股混合型、平衡混合型、普通股票型;仅计算初始基金,下同)中,有1444只产品跑输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超过10个百分点,占比达近四成(38.43%)。

初步梳理可发现,上述产品中,至少涉及近千位(996位)基金经理。需要说明的是,其中不少基金产品在近三年出现了更换基金经理的情况,部分现任基金经理的接管时间可能不足一年,实际考核需结合任期进一步审慎评估。

在未更换过基金经理的产品中,322只主动权益基金符合“跑输基准超10个百分点”的条件,其中不乏多位知名基金经理及其代表产品,如国投瑞银基金施成管理的国投瑞银产业趋势A,最近三年的累计回报为-26.12%,跑输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超过45个百分点。

与降薪群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期有982只主动权益基金跑赢业绩比较基准超10个百分点,其中146只产品跑赢幅度超50个百分点。按照《指引》要求,管理这些绩优产品的基金经理,有望符合“绩效薪酬合理提高”的正向激励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并非简单的“奖惩二元论”,而是设置了多层次梯度要求,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精细化梯度设计,既避免了“一刀切”,又实现了对不同业绩表现的精准约束。

监管“组合拳”夯实长效激励

公募基金行业长效考核与薪酬改革并非突如其来,业内对这一政策出台并不意外。

近年来,公募基金建立长效考核机制是监管部门多次提及的重点内容之一。今年1月,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公募基金等都要全面建立实施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提高权益类基金规模占比和长期业绩等指标在监管分类评价当中的权重等。

随后于5月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强化长周期考核与激励约束的具体路径,包括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应确保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以及对三年以上业绩低于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产品,须采取下调基金经理薪酬等措施等。

进入四季度,围绕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组合拳”持续落地。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主题投资风格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系统规范主题基金的投资行为等。

彼时,已有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透露,薪酬考核规则的修订即将推进,旨在细化对基金经理考核的具体指标。“提高投资者获得感,以业绩口碑来增强投资者信任度、强化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等趋势是比较明显的。”一位中大型基金公司人士说。

与2022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相比,《指引》还通过绩效薪酬递延、持基跟投等多种方式强化了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从“不低于当年绩效薪酬20%”提升至“30%以上”,购买权益类基金的比例下限从50%提高至60%;基金经理跟投本人管理基金的比例,也从此前的30%提升到了40%。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系列升级举措,突出强化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核心在于通过制度设计督促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此外,提高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用奖金跟投自己产品的比例要求,并适度延长锁定期,让这些“关键少数”与投资者利益更为一致。

第一财经记者在与多家基金公司交流中了解到,行业对长周期考核的实践已逐步展开。某头部基金公司人士透露,早在数年前,基金经理的业绩考核就分为五年期、三年期等长期考核指标,以及一年期等短期考核指标,三年期业绩的考核比重是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