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应聘"美团外卖"在某县的骑手,签了1年合同,他的工作分早班、大早班、夜班、中班、深夜班。每个班次都要求完成20单,在线时长7小时,万万没想到,男子送外卖时,被摩托车撞亡,父母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却被驳回,父母愤怒的起诉到法院,法院终于判了。 某科贸公司代理了"美团外卖"平台在某县的外卖配送服务。 公司分为业务部,和配送部,并招聘外卖骑手。 2023年9月7日,付某乙入职公司,与科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约定由他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期限一年。 协议中规定了,具体的工作班次:早班、大早班、夜班、中班、深夜班。 每个班次都要求完成20单,在线时长7小时,其中高峰时段需完成5单并在线2小时。 排班由组长负责,骑手上线需通过系统验证本人身份,请假只需向组长口头报告。 工资由多个部分组成:车辆补助、油电补助、活动激励、全勤奖、时段奖励、支援补助、有责底薪、距离奖励、计件提成等,同时也包含各种扣款项。 从签订协议当天起,付某乙就开始接单配送。 数据显示,付某乙9月每日完成4至27单,在线3.17到13.39小时不等;10月每日完成1至23单,在线2.45至11.44小时;11月1日至17日,每日完成9至21单,在线5.62至9.11小时。 这期间,付某乙被称为全职骑手,出勤情况被记录为:已出勤、未出勤或请事假,系统还会评价其是否合格、单量及时长是否达标。 薪酬方面,记录了付某乙9月实收688.50元,含时段奖励26.50元、有责底薪1257元,扣款595元; 10月实收1696.50元,含计件提成136.50元、时段奖励110.50元、有责底薪1550元,扣款100.50元;11月实收1356元。工资按月以“服务费”名义发放。 然而不幸的是,2023年11月18日,付某乙在配送途中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相撞,不幸身亡。 第2年3月,他的父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付某乙与公司在2023年9月7日,至1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仲裁请求被驳回,付某乙父母不服该仲裁裁决,之后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首先付某乙与湖南某科贸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关于人格从属,根据付某乙与被告某科贸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配送员工作。 虽然双方签的是《劳务协议》,但实际管理模式,具备劳动关系特征。 协议中写明公司可调整付某乙岗位,他必须服从;日常工作中他受组长管理,需遵守请假制度。 薪酬中包含有责底薪、全勤奖励及扣款,公司对其具有奖惩权;此外,他的配送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一部分。 平台发展不应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务协议》实质为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付某乙,与湖南某科贸公司,在2023年9月7日,至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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