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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因八项违规被罚1060.68万元 四位时任责任人合计被罚16.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12月3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丰银行”)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60.68万元;同时,四位时任恒丰银行高管及员工因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1万元至9.5万元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16.1万元。上述处罚决定的公示期限均为五年。

多项违规行为曝光:涵盖八大领域

公告信息显示,恒丰银行此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多达八项,涵盖账户管理、反假货币、财政资金管理、信用信息及反洗钱等多个关键领域。具体包括: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详情:银行及个人责任明确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金额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罚决字〔2024〕62号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警告,罚款

1060.68万元

秦某阳(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部数据运营岗员工)

银罚决字〔2024〕63号

对恒丰银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

罚款

1.1万元

李某涛(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银罚决字〔2024〕64号

对恒丰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

罚款

9.5万元

曾某敏(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银罚决字〔2024〕65号

对恒丰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

罚款

1万元

赵某(时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银罚决字〔2024〕66号

对恒丰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

罚款

4.5万元

从个人处罚情况来看,时任恒丰银行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李某涛被罚金额最高,达9.5万元,其对恒丰银行在反洗钱领域的三项核心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包括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时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赵某被罚4.5万元,涉及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与身份不明客户交易两项责任。此外,时任个人信贷部数据运营岗员工秦某阳因信用信息管理违规被罚1.1万元,时任普惠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某敏因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1万元。

监管持续强化:合规仍是金融机构生命线

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对恒丰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近年来,在反洗钱、账户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领域,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监管逻辑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防范+事中监测+事后严惩”全链条延伸。金融机构不仅需强化内部合规体系建设,更需明确各岗位责任边界,通过流程优化和系统升级防范合规风险。本次处罚决定的公示期限为五年,也体现了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期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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