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柳小玲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垃圾源头治理意识,近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开曝光两起典型违法案例,明确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法律后果,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严守规范,共同守护城市生态环境。
8月22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泉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处置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至鲤城区金龙街道高山社区石崎段(繁荣渠旁零星边角地块)倾倒,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而8月25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泉州某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至鲤城区常泰街道华星社区C-12地块倾倒,违反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违反本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审核:白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