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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男子在4S店看中一辆车,他明确表示着急用车,第二天必须提车,销售拍着胸

河南郑州,男子在4S店看中一辆车,他明确表示着急用车,第二天必须提车,销售拍着胸脯保证没问题,他便交了4000元押金。谁知第二天提车时,销售却说车是24年12月份的。妥妥的库存车,男子自然不同意,要求退押金,并且在另一家店提了现车。4S店得知后,要求男子拿来购车发票才给退款。这样一来,他们会举报那家店,并罚人家2万元,这种不道德的事情男子果断拒绝。而接下来的经历,更让他直呼:店大欺客! 11月26号,郭先生前往一家捷途4S店看车,他一眼便相中了其中一辆,喜欢的不得了。但是他要回老家一趟,着急用车,希望能提走现车。 销售见郭先生如此喜欢,为了促成交易,便拍着胸脯保证,说第二天车肯定能到,不会耽误他提车。 郭先生听后满心欢喜,脑子一热,当即交了4000元定金。 可万万没想到,第二天,郭先生满心期待准备去提车时,却接到4S店工作人员电话,对方表示,车还未到。 原来,店里到的现场是24年12月份的车。 大家都知道,生产出来半年的车,已经叫库存车了,更何况这还是去年的,妥妥的库存车,自己要的是新车,接受不了库存车。 此时,经理出面称,他们会跟公司沟通,看能否给郭先生便宜5000元,促成这单交易。 郭先生觉得,店里态度还不错,如果能便宜这么多,这辆车他也可以勉强接受。 然而沟通后,公司态度强硬,表示一分钱都不会少,这可把郭先生惹恼了,既然车买不成了,而且是4S店单方面违约,自己要求退还4000元定金。 本以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4S店却以各种理由,死活不肯退钱,这让郭先生很是无语,明明是他们的错,为何如此理直气壮呢? 多次协商无果后,郭先生只好向记者求助。 在记者的陪同下,他再次来到4S店讨要说法。 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有现车,只是生产日期是2024年12月,而非2025年,并强调,在法律上并没有“库存车”的定义,这只是经销商站在客户角度的一种说法,而且,郭先生的申请银行已经审批。 这种解释在郭先生听来完全是强词夺理,他坚持认为合同约定应交付的是新车,而非放置已久的车辆。 对于4S店所说的银行审批通过一事,郭先生更是一头雾水,他既未签字也未提车,不知审批通过从何说起,4S店分明是在糊弄人。 接着,工作人员表示,店里可再提供一台25年的车,但时间紧张,需要过两天才能调来。 郭先生立刻拒绝了,购车时自己就反复强调,周五必须用车,如果周五提不了车,自己就不会考虑了。 现在期限已过,自己因为急需用车,已经在其他4S店找到了合适的现车并成功提车,怎么可能再买第二辆? 4S店工作人员得知郭先生在别处已经购车后,转脸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他们要求郭先生把新买的车开过来,并提供购车发票,他们会向公司汇报,再考虑退款。 郭先生果断拒绝,因为销售曾告诉过他,如果他将购车发票提供给这家4S店,4S店会向厂家举报,那家帮他找到现车的店将会被罚款2万。 人家帮了自己,如果出卖人家那是不仁义的,这种缺德的事情她做不了。 对此,4S店工作人员称,这是公司内部事务,与顾客无关,他们不便透露。 这做法让对方店的销售人员也十分恼火,她干销售这么多年,从没有见过这种店,太没人性了,这种操作令人恶心,对方建议,如果他们坚持不退款,郭先生就报警。 但无论双方如何协商,4S店都坚持若郭先生要退押金,必须按他们内部流程,提供购车发票。 若不按此流程,销售为了促成成交,调车等所做的一系列努力,都要顾郭先生买单,会扣掉他一部分钱。 郭先生又气又无奈,觉得简单的事情被搞得复杂,同行竞争不应让消费者承担损失。 郭先生与4S店耗了一下午,问题仍未解决,无语又无奈,难道这就是店大欺客吗? 《民法典》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郭先生明确因急需用车要求次日提车,4S店销售承诺次日交付新车,双方的口头合同已成立,4000元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 但4S店首先未能按时交付车辆,后又提供2024年12月生产的库存车,远超行业普遍认定的6个月库存车标准,这导致其购车、用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郭先生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还可依据定金罚则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4S店以内部流程为由,要求郭先生提供其他4S店的购车发票才肯退定金,该要求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郭先生因4S店违约而另行购车,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4S店无权以此设置退款条件,更无权要求郭先生配合其向厂家举报其他经销商。 该行为属于滥用经营优势地位,加重消费者义务,不符合公平原则。 好在记者介入后,郭先生回到家不久,4S店便联系他,将4000元押金全额退还,郭先生这才松了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