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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恶意欠薪检察守护民生

“欠薪”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恶意欠薪犯罪,是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举措。近日,霞山区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既是积极响应最高检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也彰显了“欠薪无小事,越线必打击”的法治立场。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湛江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某承包霞山区某楼盘的铝合金模板和木工工程,拖欠73名工人工资逾100万元。在黎某某向总承包单位上报的工人工资表中,存在篡改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套取工资的情形。

2025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2月,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欠薪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上级单位钱款未到位不是欠薪的“挡箭牌”!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以“美美隐身”?实则不然!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最高检统一部署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做好治理欠薪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检察机关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要求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结合巩固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做实检察为民,全力做好检察环节治理欠薪工作,更好维护广大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霞检依法履职

霞山区检察院积极响应最高检的统一部署,对恶意欠薪犯罪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功能。依托“12·4”国家宪法日法治文化主场活动等系列法治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恶意欠薪违法犯罪的法治意识,着力引导用人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