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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16岁少年,看到一对中年男女,因为感情发生纠葛,女子跳进水中,男子慌了

河南南阳,16岁少年,看到一对中年男女,因为感情发生纠葛,女子跳进水中,男子慌了,发出求救声,少年见不得他人落难,就跳进水中救了女子,结果女子获救之后,和男子双双离去,两人并未对水中的少年进行施救,少年溺水身亡,事后,在少年父母的苦苦哀求下,他们才出来道歉。 时隔半年,时景朝和妻子依然没有走出悲痛,他们日日夜夜思念着他们的儿子,整夜整夜地翻来覆去,在无尽在悲痛中,难以入眠。 他们经营的早餐店,需要在清晨有充沛的精力,才能维持生计,可他们再也没有精力经营早餐店了。 早餐店从曾经的宾客如云,到宾客寥寥无几,他们只好忍痛将早餐店关掉。 长期的悲痛,时景朝的妻子,她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创伤,卧在床上起不来了。 为了生活,时景朝只好跑外卖补贴家用,如果事情还能重来,他真的想跟儿子说:“儿子,我只想你好好活着,我不想你做一个好人!” 可他的儿子,再也不会给他任何回应了,因为一件好事,他的儿子永远地离开了他,为了一个不值得救的女子,他的儿子失去了美好的生命。 时景朝的思绪又回到了半年前,他的眼前又浮现出了儿子那青春洋溢的笑脸,很快他又从那张笑脸,看到了儿子那见义勇为的样子。 事情发生在6月2日,当时时景朝的儿子时习铭,路过一个有水的地方,远远地看到一对中年男女在争吵,他们争吵越来越激烈,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女的就落到水中了。 女子不会游泳,一双手在水中不停地扑腾着,眼看就要下沉了。 男子也不会游泳,只是在岸上着急得团团转,想进行施救却无法施救,只好不停地发出施救声。 这一幕被时习铭看见了,他看到女子就要下沉了,女子在水中呛了好几下,如果没人下水施救,女子可能就失去了活下去的希望。 16岁的时习铭,正是看不得他人落难的样子,他非常着急,来不及多想,也来不及衡量自己的能力,他跳进水中就去救女子。 女子毕竟是个成年人,时习铭为了救女子,耗费了大量的体力,等他把女子救上岸,他已经没有力气爬上岸了。 此时岸上的男子只是把女子救上岸,根本没有注意在水中的少年。 等女子获救了,这对男女才想起了时习铭,少年已经在水中,慢慢下沉了,看到这场景,这对男女居然扬长而去,并没有对时习铭履行救助义务。 或许是因为他们也不会游泳,对时习铭无能为力,才会选择离去的。 但不管这对男女,到底是因为何因,没有对时习铭进行施救,他们事后的态度都让众人为之心寒。 发生这件事之后,获救的女子,居然一直没有对时习铭的父母说声谢谢,也没有说声道歉。 这让时景朝夫妻替儿子感到不值,他们才强烈要求女子出面面对这件事,女子这才道了歉。 一句道歉,怎能和一个少年的生命相提并论! 时习铭付出自己16岁的生命,想必他并不是想要一句道歉! 发生这样的事,时习铭可能没有想过,会让父母如此悲伤,他再也没有机会,跟父母说一声,他再也不会这样了。 他用善良的生命换来了不知感恩的生命,真的是太不值得了。 发生这样的事,他的父母当然是无法接受的,他们真的希望儿子不做好人,他们只希望,还看到儿子好好活着,在校园里沐浴着知识,和同龄人开怀大笑,时而还能和父母撒撒娇。 但这一切,也只能出现在父母的幻想中了。 发生这种事情,女子没有第一时间出来,向少年的父母道谢,这是很不合情理的,也是让人非常心寒的,毕竟少年是用自己的生命换来她的生命,任何人都不想看到这种结局,迟来的道歉,只会让少年的父母更加的悲伤。 不过从法律上来说,获救的女子,确实没有必要为失去生命的少年,承担责任。 但是获救者应当对施救者予以感激或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在少年的父母心中,再多的补偿,都不及儿子还活着。 那么你对少年的见义勇为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