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子未婚生下一儿一女,她抚养儿子,前男友抚养女儿,不料,儿子7岁时游泳溺亡,游泳馆赔偿女子130万余元,前男友索要130万全部赔偿,理由是女子没看好儿子,有过错,便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院。但女子不同意,因为儿子生病前男友都不来看,也没给过孩子一分抚养费,所以,130万应该全部归自己。法院判决让人有些意外。 2024年暑假,邓女士把7岁的儿子小邓从老家接回顺德的出租屋一起生活,她想和儿子朝夕相处。 同年8月8号晚上,邓女士带着小邓来到一家游泳馆游泳,可是,她本意是想给儿子好的生活体验,却不曾想意外突然发生。 小邓在游泳池玩耍时,不慎溺水了,送到医院也没有救过来。 儿子突然的离世,邓女士悲痛欲绝,可这场意外谁也不想发生。 事后,游泳馆的某公司和邓女士以及孩子的父亲罗某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赔偿1300000元。 签完协议后,邓女士希望公司能增加赔偿金额,最终,公司给邓女士支付了1305500元死亡赔偿金。 然而,这一笔赔偿金却引发了一场争夺战,小邓的父亲罗某突然跳出来,将邓女士告上法院,索要全部130万余元赔偿金。 邓女士和罗某之间的爱恨纠葛再一次被揭开…… 原来,2015年,邓女士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了罗某,两人没多久就谈起恋爱,也没有登记结婚,就一起生活了。 2016年9月,邓女士生下了她和罗某的儿子小邓。 小邓自出生后就一直由邓女士和其父母抚养,孩子的吃穿用度都是邓女士和父母出,后来,小邓户口就落在了邓女士处。 罗某作为父亲,从孩子出生一直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 同年11月,小邓生病了,严重到住院,医院都下了病危通知书,邓女士心疼的都快崩溃了,可是,罗某一次都没来医院看过儿子,更不用说出医药费了。 此后,两人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分分合合很多次。 2021年11月,罗女士又生下女儿小罗,而小罗则由罗某抚养,户口也落在了罗某那里。 邓女士和罗某同居期间住在东莞,罗某偶尔会将小邓接到东莞过暑假,但是更多时候只是蜻蜓点水般的探望。 2022年,邓女士和罗某彻底分道扬镳,正式分手后,罗某再也没来看过儿子小邓,仿佛不愿关心这个儿子。 而邓女士则来到顺德打工。 直到小邓游泳出了事情,罗某得知邓女士拿到130多万赔偿金后,他跳了出来,指责邓女士在游泳馆没有看好儿子,导致儿子溺水身亡,存在过错,她不该分这笔赔偿金。 罗某认为自己作为儿子小邓的父亲,应该分得130万余元全部赔偿金。便将邓女士告上法院。 庭审中,罗某说,是因为邓女士家硬要儿子姓邓,所以,才导致他疏于照顾小邓。 罗某说的振振有词,可是法院却不这么认为,小孩的姓不管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是自由的,法律规定不管小孩跟父母哪一方姓,父母都应该承担抚养、照顾的义务。 罗某呢,作为小邓的父亲,在小邓成长过程中,对于他的生活、学习都没有管过。 而且,法院查明,罗某是货车司机,收入还是可以的,但是,他总是沉迷于赌博,对儿子不论是情感上,还是物质上都几乎不管不问。 所以说,罗某只是和小邓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但他还真没有担起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 《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罗某应少分赔偿金。 罗某自认与小邓关系不亲密,且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沉迷赌博,进一步削弱其分配权益。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兼顾“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未履行义务者,其分配权益应受限制。 罗某认为,邓女士没有尽到对儿子的看护责任,存在过错,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邓女士在游泳馆对儿子没有全程盯紧,属于过失行为,不是故意,但该过失仅影响侵权人(游泳馆)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影响死亡赔偿金在近亲属内部的分配。 本案中,游泳馆已全额赔偿130万余元,说明其责任已被认定。 而在赔偿金分配环节,法院需考量的是近亲属对死者的抚养贡献和情感付出,而不是监护过程中的过失。 邓某作为直接抚养人,对孩子的情感依赖和经济付出远大于罗某,因此即使存在疏忽,也不构成少分赔偿金的理由。 另外,法院还认为,邓女士和罗某的女儿小罗,一直和罗某家人生活,也没有跟小邓一起生活过,不应该分配死亡赔偿金。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邓女士对小邓的成长贡献占80%,罗某仅占20%。 小邓赔偿金共1305500元,扣除邓女士为小邓支付的丧葬费42777.9元,剩余1262722.1元。 罗某分得252544.42元; 邓女士分得1010177.68元。 法院判决:邓女士支付罗某儿子小邓死亡赔偿金252544.42元。 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父亲未尽一丝抚养责任,却拿到几十万赔偿,让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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