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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五十多岁的男老板带着女子去医院做检查,结果发现两人均感染了性病,经治

广东深圳,一五十多岁的男老板带着女子去医院做检查,结果发现两人均感染了性病,经治疗后两人病情得到控制,可是一年后,女子打算要孩子去做检查,结果发现病情再次复发,原来,这名女子只不过是男老板的情人,男老板因为经常回老婆处所以病情又复发,而始作俑者竟然是男老板。 据悉,50多岁的老吴是一家工厂的老板,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34岁的女子小鱼,两人打得火热,可是不久之后两人就发现身体不适,去医院做了检查后发现,原来两人被染上了性病,经过一番治疗后,两人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一年后,小鱼打算上位,于是就去医院再次检查,结果这一次检查发现,病情又复发了。 小鱼告诉医生,因为老吴经常去老婆那里,经医生规劝,老吴带着老婆来医院做了检查,这才发现其老婆也被感染了。但是因为概率的问题,老吴老婆被感染之后并无任何症状。 事发后,有人说,推动出轨入刑,其实能减少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尤其是蓄意报复这块。 还有人说,男的就不能有钱,有钱了就变心一点不假,你看都50多岁了,还这么有精力。 那么,从法律上了来说,老吴的行为会不会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了传播性病罪,但该罪仅适用于有金钱交易的卖淫嫖娼行为,对于同性行为、无金钱物质交换的行为等不能适用。因此,老吴的行为并不会构成这个罪名。同样,老吴也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这是因为,故意伤害要求达到的是轻伤,而老吴妻子因为没有任何不适,也不属于轻伤范畴。 而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过,入罪门槛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本案中,虽然老吴传播给了妻子,但是并没有导致这样严重的后果,所以,老吴也不构成这个罪名。 但是,不构成犯罪,不意味着其行为不违法。 因为老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影响了夫妻感情和忠实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老吴妻子如果提出离婚,那么是可以要求老吴进行赔偿的。 当然,作为医生来说,虽然知道老吴不忠于家庭,也见过了老吴的妻子,但是,医生却并不能将知道的这些告知老吴妻子,否则则侵犯了老吴的隐私权,虽然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说,应当将老吴不忠于家庭的行为告诉其妻子,但是现实却是告诉了,就涉嫌侵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